作者cloudius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法人必须先为股东後为董事的问题
时间Sat Oct 24 23:05:12 2009
想请教各位
日前在上公司法时 老师提及公司法第192条I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有行为能力知人选之 并不需要先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至於法人要选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必须先为该公司的股东
乃参照公司法第27条规定而来
我不懂的是 为什麽要规定法人必须为股东後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
查阅立法理由也没有结论 希望有好心人可以帮我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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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3.124.22
1F:推 skido921:应该是90年公司法修正的时候没有一并修正第27条 10/24 23:48
2F:→ jsports1:应该是故意不修正 目的是要限制法人担任董监的机会 10/24 23:49
3F:→ skido921:不过这样的结果目前多数认为可以接受,理由在於希望限缩 10/24 23:49
4F:→ jsports1:虽然这麽一丁点的限制好像也没啥效果 @@ 10/24 23:49
5F:→ skido921:27条二、三项的适用 10/24 23:51
请问2 3项的适用是什麽意思? 可以解释一下吗 谢谢您~
※ 编辑: cloudius 来自: 114.43.124.22 (10/25 00:37)
6F:→ cloudius:感谢S大还花时间回信帮我解答 大好人!! 10/25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