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ramekiuang (小海)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MSN盗用与诽谤相法律问题
时间Wed Oct 21 13:36:08 2009
(一)法律层面
第 310 条 (诽谤罪)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在我看来,他在部落格中并没有谩骂或是毁损你名誉的语言,
我也觉得她发言的情绪很中性,除非它是捏造的。
你是不是也认为劈腿也是一件很糟的事情?
你不敢跟他坦白是不是你是一个想要当好人的人?
如果你心中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就提告。
不然会感觉你是「羞耻转生气」。
※ 引述《platyref (dd)》之铭言:
: 前情提要: 三个多月前因劈腿与女友分手, 女友怀很在心
: 所以写了一篇网志在他的部落格中!
: 网志标题明确提到我的单位还有名字
: 纵使名字的其中一个字用符号取代,
: 但是任谁看了文章, 都知道是我!
: 至於网志的内容, 则是叙述她跟我交往以及之後我劈腿的过程
: 内容也有出现 其他人的MSN帐号, 她在写完网志之後,
: 并未经过我同意, 登入我使用的MSN帐号
: (MSN帐号当初是用它的身份申请的, 但我是使用者!)
: 并将网志文章传送给我MSN上名单的联络人
: (根据我了解, 并不是给个联络人都有收到)
: 据我所知, 文章也曾被转到PPT过!
: (因为网志下面的某位留言者提到她是从PTT过来的)
: 我要问的是: (1) 网志内容叙述我劈腿的事实, 还有提到MSN帐号
: 标题提及我的身分, 并被蓄意散布!
: 是否可能触法(诽谤罪)!?
: (2) 未经同意登入我的MSN帐号!
: 并传送网志连结给我MSN上的联络人
: 是否触法? 若要提告, 我应该如何蒐证!?
: 烦请各位回答!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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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2.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