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bird (只说实话)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354与360条所称的"保证"有何不同
时间Sun Jul 26 18:39:49 2009
如题
354条
第一项:物之出卖人对於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於
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
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第二项: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於危险移转时,具有其
所保证之品质。
360条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
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两者有何不同??或者在适用上有甚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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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16.29
1F:推 kirilenko47:基本上先看契约有无约定阿,如果没特别说应该就是中等 07/28 18:29
2F:→ kirilenko47:品质之物吧 07/28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