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to1814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原因自由行为....
时间Wed Jul 22 00:05:36 2009
目前刑法第19条第3项原因自由行为不适用同条第二与第三项
但现在问题是 :
(1)如果甲原因阶段有故意杀害乙的犯意 但行为阶段却不小心撞死丙
该如何处断?
(2)同上 如果行为时甲把丁误以为乙杀害 这种等价客体错误又该如何处断?
(3)又如果甲原因阶段因过失自陷於限制或无责任能力 但行为时却故意打死乙
又该如何处断?
(4)19条第三项所谓的故意或过失与主观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两者区别在哪里?
一样吗?
我ㄧ开始以为他们一样 因为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如果以前置说
的观点来看 原因阶段的行为其实与行为阶段的行为是一整体的行为
所以原因阶段的行为可视为构成要件的着手 那麽行为{时}的知与欲主观状态
不就是构成要件的的主观状态吗 也就是说行为时有故意才算故意
如果用其他学说像是 构成要件说 间接正犯说来解释结论也一样
因为他们他认为原因阶段的行为其实就属於行为阶段上的行为了 而且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但是如果思考上面三小题 结论似乎又怪怪的
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和过失又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分家了!?
该如何区分?请板上高手为小弟解惑 谢谢
抱歉 突然忘了还有一个问题.....
刚刚在国考板上看见相关的讨论文章...有人说原因自由行为的判断是罪责层次!?
是这样吗?我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不是罪责层次的问题
只是因为讨论到罪责时必须拿出来讨论说明无阻却罪责的原因而已
因为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就该当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件
同时没有阻却违法与罪则事由...吧 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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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1.167.172
※ 编辑: gto1814 来自: 220.131.167.172 (07/22 01:20)
※ 编辑: gto1814 来自: 220.131.167.172 (07/22 01:37)
1F:推 frankmen123:恩 是判断罪责(林说) 07/22 07:58
2F:→ frankmen123:好像不太对(逃) 07/22 08:01
3F:推 boyofwind:有学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只适用在故意型的 07/22 12:57
4F:→ boyofwind:过失型的直接可论以过失犯没有问题 07/22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