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mona (巴贝瑞安女王)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求教关於摄影师与被摄者之间的权利厘清
时间Thu Jun 25 20:46:27 2009
各位法律人好,
在下是一个固定有在接各式case的摄影师,
工作中有碰到着作权相关的一些问题,
想在此虚心求教:
一‧就个人浅薄的认知,照片的着作权和肖像权是分开的,
也就是说,着作权属於我(摄影师)所有,
而肖像权则是属於被摄者/被摄者所属经纪公司所有。
不知道这样的认知有没有错呢?
二‧如果在下没有在拍摄工作前签约同意将着作权让渡给被摄者,
是否就法理而言,在下光明正大以表演活动 摄影工作人员身分拍下的照片,
着作权本应属於我?
三‧在双方事前没签约也没任何金钱交易(个人解读为你情我愿)的前提下,
如果被摄者方在拿到照片後才突然自行决定将在下的照片重制并使用於商业用途,
并且以「照片本来就是他们的东西」为由,
拒绝在出版品中注明照片为在下所拍摄
(这是在下得知照片将被使用於商业用途後的唯一小小请求),
这样被摄者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又或他们本来就有权将在下拍的照片视为「他们的东西」?
抱歉问了这麽多问题,
在下会在此发问是因为最近在下在第三者牵线下,
以「合作」名义成为了某活动的摄影工作人员
(事前有获得主办单位许可,但是没签约或做任何照片所有权归属的厘清)。
而在下在该活动中拍下了某艺人团体的照片,
照片发表在网路与个人部落格之後,
该艺人团体中有某艺人自行将在下照片连结至他的facebook上
(可见该艺人团体并非不知晓或不同意在下以工作人员身分拍照)。
事後该艺人团体的所属经纪公司经第三者要求在下交出照片光碟,
说在下拍的照片「有可能」会出现在他们发行的商业出版品中。
於是在下就立即乖乖交出,只说明希望该公司如要使用照片,
不论是否作为商业用途,
都请将「某某某拍摄」几个小字注明在照片下或出版品中的随便一个小角落,
这是在下唯一的请求。
但是该经纪公司却再三以各式各样的理由反对,
最後并以「照片本来就是他们的东西」为由,
拒绝在商业出版品上附上在下姓名。
遇到了这种状况,不知是我自己要求太过分,
还是该经纪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什麽瑕疵?
身为摄影师,如果最後真的在商业出版品中看到自己的照片被使用而没注明出处,
是否只能摸摸鼻子自认倒楣?
以上,感谢每一位耐心看完文章的板友。
诚心期待板上的法律人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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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马戏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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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2.132.116
1F:→ lighthouse:在下认为依着作权法12条1项 无契约约订下你是着作人 但 06/25 21:08
2F:→ lighthouse: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同条3项) 本案中出资人应为举办活 06/25 21:09
3F:→ lighthouse:动的公司 与经纪公司无关 应不可向你有任何请求 再依16 06/25 21:10
4F:→ lighthouse:条1项 着作人有冠名与否决定权(但同条4项有例外) 06/25 21:12
5F:→ demona:感谢楼上详细解释。若最後出版品上确实出现在下拍的照片, 06/25 21:21
6F:→ demona:而无注明拍摄者,冒昧请问在下该如何争取自身权权利? 06/25 21:23
7F:→ lighthouse:依85条请求赔偿及更正 93条是刑责 98条没收 大致如此吧 06/25 21:29
8F:推 Eventis:对方应该会使用16条IV项抗辩. 06/25 21:33
9F:→ demona:补充说明,在下本次拍摄没有收到任何薪水,在此状况下, 06/25 22:10
10F:→ demona:是否身分仍属「受聘」摄影师? 06/25 22:10
11F:→ lighthouse:主办单位可否使用你的照片? 或仅只是允许你在场摄影? 06/25 22:58
12F:→ demona:回楼上,由於一开始在下是受到与经纪公司有往来的友人邀请 06/25 23:28
13F:→ demona:只知经主办单位同意在场摄影,并无与经纪公司有任何口头或 06/25 23:29
14F:→ demona:实质契约、对价关系或条件交换 06/25 23:30
15F:→ demona:然而经纪公司在事後要求在下立即交出全部照片, 06/25 23:31
16F:→ demona:并且表示可能会使用於商业出版品中,却拒绝注明作者 06/25 23:31
17F:→ demona:直言不讳,经纪公司欲无偿使用在下照片却连注明作者都拒绝 06/25 23:32
18F:→ demona:在下总觉得有什麽地方不太对劲,有着作权恐受侵犯之感 06/25 23:33
19F:→ demona:才在本版发文求助专家。 06/25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