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刑法实例题讨论(涉185-3、276、294)
时间Tue May 26 01:01:08 2009
※ 引述《griswold (昨夜西风凋蔽树)》之铭言:
: 标题: [讨论] 刑法实例题讨论(涉185-3、276、294)
: 时间: Mon May 25 17:29:54 2009
:
: Q:
: 甲深夜驾车行经偏僻无人之马路,不自觉加快速度。不意,忽然有半夜巡田之农夫
: 从路旁走出,某甲煞车不及迎面撞上。某甲下车查看,发觉某乙奄奄一息,心想这里
: 离医院有点远,就算送到也无救。於是加速驾车离去。没想到某乙只是脑震荡,却因
: 无人救助而冷死在路上,试问甲之刑责为何?(出处:争点三合一 法毅)
: A:
: 争点三合一 法毅 :过失致死 有义务遗弃 肇事逃逸 (後两罪法条竞合後与前罪并罚)
: 刑法分则 方律师:过失致死 肇事逃逸 (前後两罪数罪并罚)
: 个人想法 :过失伤害 有义务遗弃致死 肇事逃逸 (後两罪法条竞合後与前罪并罚)
: --
: 疑问:
: 解题一开始即论甲过失致死,认为乙死亡与甲之冲撞有因果关系,故本罪该当。
: 接着再论有义务遗弃罪,这样解释的话,乙已死亡,对屍体何来遗弃罪之适用?
怪哉 甲决定离去时 乙尚未死亡 何来屍体之说
: 若再论以有义务遗弃罪,是否有双重评价的问题??
: 个人认为应先论过失伤害(因为乙只有脑震荡并未死亡)
: 接着论有义务遗弃致死以及肇事逃逸,後两罪法条竞合後与前罪并罚
你可以参考林山田刑总下册中关於「不罚前行为」的例子
基本上除非驾车撞击行为的客观归责被阻断 否则该行为应可受归责
至於遗弃 需注意的是 此处乃不作为 而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乃是假设的因果
故驾车离去行为也很容易认定因果与归责 此时 参考林山田书上的例子
或许可以承认前面的过失致死系不罚的前行为 准用法条竞合之法律效果
仅论以不作为遗弃致死即可充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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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父母应该像园丁,给树木浇水,除虫之後,就看他生长。
我们不会规定玫瑰要变成茶花。但是许多父母常常想把香蕉种成苹果。
~ 袁琼琼《孩子没有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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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6.38
1F:推 griswold:恩恩 我认同您的意见 若自始即认为一行为触犯上开三罪名 05/26 12:06
2F:→ griswold:抑或是後两罪法条竞合後与前罪成立与罚之前後行为 05/26 12:07
3F:→ griswold:即无重复评价的问题 不过本题参考书解法 05/26 12:08
4F:→ griswold:系认为後两罪法条竞合後与前罪「数罪并罚」 05/26 12:08
5F:→ griswold:所以我才会有这个疑惑 最後,多谢您拨空回答~ 05/26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