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Glala (逼居拉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可归责债务人之给付不能
时间Sat Apr 25 14:36:02 2009
※ 引述《kojump (...)》之铭言:
: 最近债总念到给付不能有点混乱
: 想请问版上大大~~
: 在可归责债务人,不可归责债权人的给付不能
: 有两种处理方式:
: 1、债权人可主张民法226条第一项履行利益损赔
: 但此损害赔偿是债务人原给付义务的延伸变形
: 所以债务人损赔後,债权人仍有对待给付义务
: 我看高点徐律师的书(债总,第6章19页,2008年4月版),
: 其举例:
: 甲以350万出售车子予乙,未交付前,
: 乙另以380万将车出售予丙,
: 後因甲之过失致车子灭失。
首先先探讨
甲跟乙的债权行为跟物权行为,如下所述
1.债权行为有效,依民法第153条,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无需探讨甲是否嗣後给付不能或甲没有所有权
2.物权行为,因民法第761条规定,动产物权发生变动,需要交付加让与合意,
故甲未将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乙前,不生效力。
乙跟丙的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
1.买卖契约有效,债权行为的做成不以有处份权为限
2.物权行为,理由如上段
甲属嗣後给付不能
1.因226条可归责於甲,甲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则需再进步探讨是否已为对待给付
2.若已经为对待给付了,那就是依民法第267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讨论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时,回到216条讨论,分为所受损害跟所失利益,
若没有给付的话,所受损害只有准备缔约的花费,所失利益,还须讨论是否
符合一定计画之合理期待的履行利益,若有的话就可以求偿这个差额
4.也可主张民法第256条,因债务不履行要解除契约,又民法第260条,
契约的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故还是得回到216条去请求损害赔偿
你的疑问应该是卡在到底债权人有没有为对待给付,如果有,那就是267,
如果没有,那就可以免给付,再请求损害赔偿。
: 此时如乙对甲主张226条履行利益损赔
: 甲须赔偿380万元,但此赔偿是原给付义务之延伸
: 所以乙仍须付350万之对待给付予甲
: 不过实际上不用这麽复杂
: 由乙请求甲给付30万元之差额即可。
: 2、除了直接主张226损赔外,乙亦可主张民法256条解除契约
: 而依民法260条,契约解除权不影响损害赔偿
: 则乙主张256条解约後,尚得依226条向甲求偿(380万)
: 而因甲之赔偿等同原给付义务,故乙也对待给付(350万)
: 我有疑问的是,这两种处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样吗?
: 而且第二种处理方式,乙解除契约根本没任何影响
: 因为双方当事人还是有相互给付,
: 就外观上来说,其效果跟契约未解除一样。
: 这样不是很奇怪吗?
: 请问我那边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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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78.119
1F:→ panda101:ㄜ 看不懂这篇在写什麽 跟267有啥关系~~ 04/25 17:14
2F:→ BGlala:请翻开民法第267条 详见林诚二债编总论下 p54 04/25 18:53
3F:推 kojump:谢谢k大回文,但不太懂为什麽267会有不当得利问题? 04/25 21:21
4F:→ kojump:上行笔误,是"B"大 04/25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