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ahaha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票据法: 遭胁迫签下的票据
时间Tue Apr 21 15:12:32 2009
甲遭乙胁迫而签下本票一只,然未填入金额及发票日
後乙填入金额及发票日後,购物转移善意第三人丙,
丙持票向甲请求付款,甲以"被胁迫所签立本票未记载
金额及到期日,以依民法规定对乙撤销该本票"为抗辩理由
,拒绝付款,乙之抗辩是否有理由?
这是一个大题中的子题目,写起来觉得怪怪的,
若丙为恶意已知该票乃胁迫所得,那没问题
若丙善意不知
遭胁迫而签下的本票能不能作为绝对抗辨理由?
丙不得像发票人追索?该用哪条?
还是说丙善意取得
用票11条第2项发票人不得主张原系欠缺应载事项
甲不得抗辩?
还是有其他的说法?
新手发问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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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44.73
1F:推 alla:甲并未写金额与发票日 所以票据行为无效 乙自行填入属於变造 04/21 16:15
2F:→ smallahaha:我知道是变造,可是甲到底能不能抗辩善意第三人 04/21 16:17
3F:推 alla:根据通说 可以善意取得 根据李老师 应该是权利外观理论 04/21 16:22
4F:→ smallahaha:了解 真的感谢 04/21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