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Glala (逼居拉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法相关问题
时间Tue Apr 14 00:35:48 2009
: 1. 猎人甲、乙素与林务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约而同到森林打猎,发现丙正在森林中
: 散步。甲、乙认为机不可失,分从不同方向,在毫无约定的情况下,几乎在同时间各开一
: 枪,分别击中丙之心脏及脑干。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监定报告,甲、乙之枪击行为均足
: 以单独致命。但依侦查结果,无法确定甲、乙何人先开枪。试论甲、乙应如何论罪。
因为甲乙事前并无相约,谁也不知道谁会开枪,同时开枪造丙死亡的结果产生
属於异常的因果实现历程,不可以客观归责,既然客观构成要件不具备
那就是未遂。在双方都可以主张罪疑唯轻的情形下,甲乙分别成立杀人罪未遂犯
: 2. 甲与乙素有深仇,某日二人於途中相遇,甲即持手中木棍朝乙之身体殴击,乙为避免
: 被打伤,适有行人丙路过,匆忙间乃推丙之身体抵挡,致丙被殴击成伤。试问甲、乙各应
: 负何刑责?
: 我的想法:(1)甲对乙是故意未遂,可是伤害罪没有未遂的...难道要判甲无罪吗?
:
: 要以什麽罪名处罚他呢?
:
客观上产生结果,且结果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伤害罪在行为人
为行为时明知会有事实产生仍为之,已经具有故意。故甲成立伤害罪
根本不需要去论乙,如果论以代表你双重评价甲的行为,记住!这是伤害罪
不是伤乙罪
: (2)甲对丙是过失伤害,属於打击错误的问题。(可是这好像不是甲使
: 用方法的问题,而是乙推人造成的结果,也算打击错误吗?)
: 另外,有没有可能,甲其实是加重结果犯?(故意+过失)
甲对丙成立伤害罪,根本没有打击错误的问题,他行为时知道他打人,结果也打到人了
不是故意是什麽?? 不是说故意要知且欲吗?
如果要以错误理论来论的话
1.林山田老师的说法:属於等价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
2.柯耀程老师的说法:属於同类客体侵害错误,不以错误论
应以柯老师之说法较为可采
: (3)乙对丙属於避难过当,因为不可拿他人的法益来保护与自己相当的法益
:
: 。乙对丙是过失伤害,但可依情况减轻其刑或免除其刑责。
: (为甚麽和甲对丙一样都是过失伤害?总觉得哪里怪怪的)
甲对丙成立的并非过失伤害而是普通伤害
乙对丙了不起成立避难过当,按三阶论法理,仅得量刑时考虑而已
: 3. 寡妇甲为生活所迫,携同其五岁孩子乙,拟跳海自杀。在悬崖上,甲妇对乙童说:「
: 跟妈妈一起死好吗?」,乙童应允。甲便抱乙跳海,旋甲为路人救起,但乙却为海浪卷去
: ,葬身海底。甲之刑责如何?
: 我的想法:根据刑法第275条加工自杀罪,若得被害人之承诺而杀之,处一年以上七年
: 以下有期徒刑。(较普通杀人罪刑度轻)
: 可是本案中,五岁孩童不具承诺能力,不能理解放弃法益保护的意义与其
: 效果,且生命法益不可放弃,故不适用刑法第275条,甲应负起普通杀人
: 既遂罪。
: (我不知道应该要判甲普通杀人罪还是加工自杀罪?因为本案和定义好
: 像不同。)
: ==> 我是不是想多了......谁可以帮我指点迷津?感激不尽:)
加工自杀罪的嘱托,要有明确性且真挚性,小孩的嘱托并不能使人相信有明确之轻生意思
甲成立杀人罪,无法使用275的减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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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2.62
1F:→ kreuzritter:我没猜错的话,有某部分的看法像是高X出来的 04/14 00:42
2F:→ BGlala:no 我的老师是陈友锋老师!我跟她学了两年了!就是这样采 04/14 01:01
3F:→ BGlala:他以前是在保成教 04/14 01:01
4F:→ BGlala:我们学校就是这样教 04/14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