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事诉讼法 这是单一案件吗?
时间Sat Apr 11 10:24:20 2009
※ 引述《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之铭言:
: 甲开车过失伤害乙
: 检察官起诉甲过失伤害
: 法院审理时 发现乙伤重而死(与车祸有因果关系)
: 这时候 是用300条 变更起诉法条吗?
我就我所知到的实务(可能只是个案而非通案)简单发表一些意见
检察官起诉过失伤害,法院审理时发生死亡结果....
不管是在准备程序或已经到辩论期日,
在程序之始,即陈述起诉要旨及告知所犯罪名部分
公诉检察官如果没主动「更正」起诉之罪名法条
受命法官或审判长还是会请检察官考虑要不要作更正
题旨案例很明显,一般不可能不去作更正
这种情形就不会有300条变更起诉法条的问题,因为检察官已经自己更正了
举另外例子,检察官起诉性骚扰防治法的「趁机触摸罪」
法官阅卷之始发现可能是「强制猥亵罪」,但是又不是很肯定
那这时候就很有趣了...
变通作法是,检察官在陈述完起诉要旨後,法官在权利告知时
会一并表示「..除涉犯检察官起诉的趁机触摸罪外,还可能犯强制猥亵罪...」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始终坚持起诉之罪名而未更正适用之法条,
而法院最後决定要用强制猥亵罪判决,此时就要引用300条。
反之,检察官若自己更正法条,那就不会有300条问题,
除非法院最後认为原来起诉的罪名才是正确的法条。
最後,如果是无罪,那当然不会有300条问题
以上简单贡献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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