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shiau (百P)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保证人地位&放火罪??
时间Sat Apr 11 00:39:09 2009
※ 引述《huangcyi (ChRIS)》之铭言:
: 期中考考到了"保证人地位"及"不纯正不作为犯"
: 但是一直弄不清楚保证人地位的定义..
我也是学生,一起讨论~
保证人地位就是放任风险,而对於风险有保护监督义务
: 题目是某甲之房屋被他人纵火
: 但某甲因房屋投有钜额保险 而放任不救
: 问某甲是否具备放火罪之构成要件该当??
: 我搞不清楚某甲在此案中具有何种保证人地位?还是不具有?
: 还有放火罪的构成要件该当为何?
刑法173条
: 那某甲算不算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 依法令规定附有保护义务之人里有一项
: 建筑物所有人对於建筑物倾倒危险的预防义务
: →这个符合甲的保证人地位吗?
: 麻烦知道的大大提点我一下
: 谢谢~
依通说保证人地位的构成是保护+监督义务,而且不只是法令可以构成保证人地位
习惯,法律精神也可以为保证人地位(31上2324),如此观之,甲应有保证人地位
甲对於自家住宅应有监督义务,必须要注意和防止房屋起火
但有少数说认为保证人地位的构成只为危险前行为,依此说本题甲不构成保证人地位
因为风险的制造并不是甲所造成的
看你采哪一说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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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209.92
1F:→ lighthouse:请参考28上3218,但学说有不同见解…… 04/11 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