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对嫌犯上手铐的法源是哪一条?
时间Sat Feb 21 15:25:27 2009
※ 引述《ggguesttt (...)》之铭言:
: 最近不管是警察抓嫌犯或法警带领嫌犯等等情形时
: 有对嫌犯或被告上手铐的情形
: 法警的部分好像是依据高检署的行政命令
: 而警察抓嫌犯呢?例如新闻讲过的警察把偷窃现行犯的老妇人上手铐
: 警察把贩卖猥亵品的便利超商店员上手铐 等等 警方都说上手铐是依法行事
: 由於我一下子没有头绪
: 有没有资讯广博的网友说明一下 警察相关上手铐的法源依据是哪些法的哪一条
: 我可以直接去翻法典 这样我跟朋友讨论法律时比较有精确的依据
: 感谢说明啊
你这个问题,我也有,我也找不到,
什麽逮捕、拘提移送要上警铐啦、
什麽检察官将被告移送到法院开羁押庭一律上警铐啦
通通找不到,
充其量找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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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权行使法20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时,得对其使用警
铐或其他经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时。
二、攻击警察或他人,毁损执行人员或他人物品,或有攻击、毁损行为之
虞时。
三、自杀、自伤或有自杀、自伤之虞时。
警察对人民实施查证身分或其他询问,不得依管束之规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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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为管束措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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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权行使法19
警察对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管束:
一、疯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身体之危险,或预防他人生命
、身体之危险。
二、意图自杀,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
三、暴行或斗殴,非管束不能预防其伤害。
四、其他认为必须救护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护或不能预
防危害。
警察为前项管束,应於危险或危害结束时终止管束,管束时间最长不得逾
二十四小时;并应即时以适当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属或其他关系人,或适
当之机关 (构) 或人员保护。
警察依第一项规定为管束时,得检查受管束人之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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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警铐之行为,毫无疑问地绝对是「强制处分」,系严重侵害人民之「基本人权」
故必须有「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订定限制之,不得以授权方式为之;
另外由於是国家公权力之行使,更应符合比例原则。
而这此根本就是刑事诉讼法之abc。
难不成他们认为阿扁会自杀、脱逃、殴打法警;阿婆会自杀、脱逃、殴打法警;
漫画店的女店员会自杀、脱逃、殴打法警,我只能说执法人员太超过了!
阿扁被抓了之後,电视上还看到某台湾大学着名刑诉大师认为一律上铐很合理,
我e04 ur 女良的,被抓的又不是你,
等有一天你、你儿子、你老杯老木因为路边的波斯菊、漫画店、便利商店打工,
莫名其妙的被上铐,再说上一律上铐很合理,我他女马白勺就去买一打你的
刑事诉讼法讲义来念!
但我比较惊讶的是,好像没什麽学者写文章批评这件事,
也可能是我不知道有文章存在,如果有可否提示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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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6.204.254
1F:→ james7766:太超过!一定有误会!百姓真无辜!! 02/22 22:35
2F:推 Jackoneone:许泽天,羁押陈水扁,台湾法学117期,2008/12/1,页11-12 02/23 03:07
3F:→ chihchien:我比较好奇是某着名的刑诉大师是谁? 02/24 03:24
4F:推 JackeyChen:关键字 NTU +「刑事诉讼法讲义」不过我怀疑他被盗帐号? 02/24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