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thur1018 (懒人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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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苏建和三人案:高等法院判决书全文
时间Sat Jun 30 14:57:24 2007
※ 引述《gotousa (....)》之铭言:
: 刚刚发现:台北大学法律系刘宏恩老师已经把判决书全文在网路上贴出来了,
: 不过档案超大的喔,大家可以去看看。以下是刘宏恩老师的留言:
: ========================================================
: ●苏建和三人案:2007.06.29 高等法院判决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 从朋友那边取得高等法院92年瞩再审一字第1号判决书全文的扫描档。
: 档案很大、页数很多,有兴趣的同学可自行下载:
: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刚看了一下判决书,小弟做个简要叙述~一些部分顺便PO一下学者见解
高等法院之理由如下:
一.事实部份:
关於共同正犯王文孝(以及王文孝)的证词部分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高等法院予以肯认~
理由:
1 被告等三人辩护律师所提的暂停诉讼程序,针对159-1传闻法则之例外
声请释宪的请求(主要是因为当初承审法官在看守所中对王文笑讯问部分)...
高等法院认为并无必要,因为159传闻法则乃是因为考量要保障被告的
反对诘问权,所做的原则规定~而之所以159-1为传闻法则的例外,立法者已
通盘考量反於原则之情形的规定,所以1159-1并无违宪之虞..不必释宪~
**学者见解认为159-1 (1)架空直接审理原则(2)规定太过简略
(3)未设有要件限制
2 依释字582号以及94台非245号判决,认为原则上证人应受法庭上的诘问以及
具结程序~但因被告已死亡,所以属於客观上不能之情形,所以共同被告不利於
被告的陈述为例外的有证据能力...
**学者认为释字582号之作出,效果上有限缩传闻例外(亦即159-1)的适用,
使其成为"备位性质",须先调查其他证据,再辅以传闻例外的陈述,方为正办
3 被告律师当初声请对质,而法官未予准许,本有自由裁决之权,故非属不法
且其程序属於刑事诉讼法修正前的程序决定,所以王文孝的自白,虽无对质,
仍属於有证据能力~
**97第二项,除显无必要外,被告请求对质,不得拒绝..
4 王文孝於检警前陈述,直认与苏建和等三人共同抢劫,又汤美玉法官於看守所
内为讯问,为任意性陈述,所以其"信用性"已经受保障,故其证词有证据能力..
5 法官讯问王文孝兄弟时,律师有在场,已给予辩护人诘问的权利,(律师未表达)
又"被告三人并无在场",所以也没有诘问的问题~
**律师在场,但笔录未签名...
6 证物监定(凶刀)乃法务部法医研所以及中央警大所监定,有证据能力..
7 王文忠(弟弟)虽然後来於法庭上翻供(三人无犯案),但衡酌警讯时并无外力
干扰,且无不正方法取供之证据,两相比较,前者(警讯笔录)较为可信,至於陈XX
秘密证人所言(有利於被告三人),因系听王文忠所言,为传闻证据,所以
无证据能力.
二.实体部分
1. 被告遭邢求陈述部份:
(1) "被告为求卸责",对邢求刑警提出告诉,但均获不起诉处分,故无邢求之虞
(2) 看守所验出的伤疤为旧伤(特约医师韩延寿证言),且医师病历表无电击或
殴伤之病历,故刑求辩解不可采...
**刑诉法156第三项:被告陈述其自白系出於不正之方法者,应先於其他是正而
为调查..法院应命检察官检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证明之方法"
学者谓:此处的举证责任,系由检察官举证..
是否由检察官所做出之不起诉处分,或病历表,即可导出无刑求之事实,
请诸君自行判断..
2. 根据上述"无出於不正方法的自白",三人的供述与王文孝兄弟的证词,大致相符
确相一致,除了----个人所持凶器为何,略有出入外...
3. 是三人的供述犯案经过,与王文孝於警讯及第一审法院所述之犯罪经过
大致相符,至於三人所供述,以及王文孝的供述部分略过,反正都是
被告的自白,以及共同被告的自白..
4. 凶器不只一把,凶手不只一人部分:
(1) 菜刀: 有吴铭汉的毛发,经过北科大监定,确系凶刀无误
(2) 法务部法医所监定出来为至少有菜刀,开山刀,水果刀等三种凶器..
(3) Doctor Wecht 证言,有自国外做过以头颅骨研判刀痕的监定,所以...
法医所做的监定是对的~
(4) 监定人资格没问题~
(5) 辩护人称:王文孝一人於吸安後所为,用菜刀砍劈刺削,才会有不同的痕迹~
高院:a.吴铭汉夫妇正值壮年,岂能任人宰割~
b.王文孝证词无吸安
c.法医所就监定有三把凶刀多人所为
d.监定人谢松善:吸安会重复砍同一个地方..
(6) 既然法医所监定有多人所为,找到的菜刀又有吴铭汉的毛发,确系凶刀,
而苏三人与王文孝的证词中又有使用菜刀部分的证言,并且吴铭汉夫妇正
值壮年,岂有任人宰割的可能性,被告等三人把所有的罪状都推委予已经死亡
的王文孝,对未参与犯罪,振振有词,为"天马行空之臆测","何恕己宽.
何待人严" "岂有平心而论之公允"....
**这是什麽??高院有点生气罗!!
(7) 推翻 专家证人吴木荣证言,认其证言跟法医所报告无异.
(8) 推翻 专家证人石台平证言,并以为认其并无资格
(9) 推翻 专家证人黄提源以统计学T-检测法观点,质疑法医所报告的证言,认与
法医所监定人的证言有出入,且无法"全盘"推翻法医所的报告~
(10) 推翻 专家证人李昌钰的证言,
李称:扣案菜刀有五个角度,三个切面,跟一般菜刀只有两个角度,一个切面有别,
别,在没有屍体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到底有几把凶刀,就算把有刀痕的
头颅切开,作平面比对,或许可以监定出有几把刀,
但也非可言"绝对"有几把凶刀~
高院称:头颅股有很多蜘蛛网,污染物,昆虫屍体...所以不能做刀纹测试~
所以用法医所非破坏性的方法作测试..亦即用猪骨头以及超音波
作角度测试,且李昌钰也自承"不了解"法医所的监定方法,且菜刀已然
生锈,,无法预测是否尖锐,所以无法"全盘"否定法医所报告~
先打到这里吧!!我怕这烂电脑待会又要当机 ~~ 就像苏案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待会在PO後半部...
大家可以先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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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人没目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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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54.237
1F:推 youngjay224:感谢.....也等待下篇... 06/30 15:56
2F:推 m7mimi:可以借我转到个人隐板吗?拜托 谢谢! 07/03 10:15
3F:→ m7mimi:我会载明出处的 07/03 10:15
※ 编辑: arthur1018 来自: 59.112.195.76 (07/05 20:34)
4F:推 arthur1018:错把判决书~打成起诉书~ 07/05 20:34
5F:→ arthur1018:有兴趣请用罗!!不过略有小错的话~请见谅哩! 07/05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