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宇文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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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节录邱小妹事件监察院弹劾文
时间Sat Jan 29 07:56:34 2005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
弹劾案/94/09400000494-劾3弹劾案文.doc
弹劾案文
壹、被弹劾人姓名、服务机关及职级:
吴振龙 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副院长负责综理仁爱院区医疗行政业务(自
89年7月17日至93年12月31日担任台北市立仁爱医院院长,94
年1月起任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副院长),师一级。
刘奇桦 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神经外科主治医师(自92年4月15
日至93年12月31日任台北市立仁爱医院神经外科主治医师,自
94年1月起任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神经外科主治医师),
师三级。
贰、案由: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神经外科主治医师刘奇桦对严重颅内
出血病童邱姿文未确实依规定执行会诊,却於事後共同补填不实
病历,轻率决定转院。经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灾难应变指挥中心连
系转送台中县童综合医院紧急开刀於94年1月23日不治死亡。该
院副院长吴振龙怠忽职责,对该院区医疗与行政业务督导不周,
情节重大,核均有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爰依法提案弹劾。
参、违法失职之事实与证据:
肆、弹劾理由及适用之法律条款:
一、被弹劾人吴振龙部分:
按台北市立仁爱医院为卫生局所属之医疗院所,被弹劾人吴振
龙系该院前院长,依法负综理该院各项院务之全责;嗣因组织整并,
现已改任为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副院长,惟仍由卫生局局长张珩(兼
代联合医院院长)指派以副院长身分继续督导仁爱院区医疗与教学
研究工作。吴振龙身为该院首长,本应殚精竭力,尽忠职守,谨慎
勤勉领导全院医护人员提供市民优质之医疗服务。竟对於急诊会诊
之管理松散,考核不周,致发生本件重大医疗转诊处理不当事件,
且对於病历补填管理松散,并有新生儿加护病床登录不正确等之重
大违失。核被弹劾人吴振龙肩负综理仁爱院区(仁爱医院)院务之
责,对所属执行医疗行政业务,监督不周,致生严重影响该院及医
界之声誉,实难辞违失之责。
被弹劾人吴振龙所为,核与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公务员应
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第5条:「
公务员应…,谨慎勤勉…」及第7条:「公务员执行职务,应力求
切实…」之规定有悖。
二、被弹劾人刘奇桦部分:
被弹劾人刘奇桦系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神经外科主治医
师。依仁爱医院之规定,各专科均由主治医师担负会诊之责,若住
院医师担任第1线之被会诊医师时,应安排主治医师当为第2线支援
并负医疗全责,以维持急诊病患之医疗品质。惟被弹劾人刘奇桦接
获林致男医师电话报告有严重颅内出血之邱童在急诊室待诊,台北
市已无加护病床可供紧急治疗,目前急诊加护病房可加1床,请示
如何处理时,未亲自或指派医师前往急诊室应诊,亦未亲自至急诊
室了解加床之可行性,更未指示其采行更积极之医疗处置作为,率
尔决定转诊邱童,邱童转送至台中童综合医院紧急治疗不治死亡。
事後与林致男医师共同补填不实病历且同意其代为签名,核其违失
情节重大。
被弹劾人刘奇桦所为,核与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公务员应
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第5条:「
公务员应诚实清廉,谨慎勤勉……」及第7条:「公务员执行职务,
应力求切实,…」之规定有悖。
据上论结,被弹劾人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副院长吴振龙未善尽综
理院务职责,督导医疗与行政业务不周;被弹劾人刘奇桦未确依该院「急诊
会诊作业要点」、「急重症病患转住加护病房标准作业流程」等规定执行会
诊、转床事宜,率尔决定转诊颅内出血病患邱童,致发生远程跨区转院之重
大医疗处理不当事件,事後又与林致男共同补填不实病历,严重损害医院声
誉与医事人员之形象,违失情节重大,核均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第5
条及第7条等规定,而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之应予惩戒事由,爰依宪法第97
条第2项及监察法第6条之规定提案弹劾,移请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
依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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