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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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李庆安一案...
时间Sat Jun 7 00:07:50 2008
他声明 97年前失效有什麽用?
重点是他承认1990 时有,但是他没有提出他在何时丧失
所以他的"兼具"外国籍一直存在!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铭言:
: 由於立委属任期制,
: 前届立委期间是否有外国籍就不讨论了
: 现在只讨论这一届立委
: 担任公职(行为)时间 97年2月
: 第 20 条
: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
: 本项并非"中华民国国民曾经取得外国国籍者"
: 不管其於97年1月前是否拥有外国籍,
对啊,可是不是他说啊我没有外国籍了,就叫不具外国籍....
: 只要其於97年2月起不具有外国籍,即可担任公职
....................
对啦每个双重国籍委员反正只要主张他宣示就职以前就失效都不必提证明
只有白痴的立委在宣示就职前主张说我在宣示的前一刹那间才去放弃外国籍
的才要提证明资料.......
科科....
: 而本项亦未课予任何举证义务
: 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
: 於就 (到) 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於就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 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 本项虽课与取得证明文件之举证义务,
: 但先决条件是
: 1.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
: 2.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
: 若二者有一不符合,岂有课与後面举证义务之理?
: 亦即要先证明其两项先决条件都符合,才能课其举证义务,
: 在李庆安声明其就任立委行为当时(97年2月)已无外国籍下,
就跟你说不是声明失效外国籍就失效的.....
还一直跳针李庆安说没,所以有就没有....
: 举证责任应由控方先负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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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18.192
1F:推 kidwawa:无论是否违法...他们想跳槽干麻又回台湾当立委? 06/07 00:09
2F:→ kidwawa:立委有这麽好赚吗??? 爱台湾= = 飞弹来的时候跑的比飞弹快 06/07 00:10
3F:推 moondark92:反正该讲的在 #18ILtH0I 都已经讲了 06/07 05:39
4F:推 bowup:最好她自认没有就没有 美国法律是她定的吗 最不要脸的立委 06/07 09:55
5F:推 drinkwater:就让她一直玩文字游戏钻漏洞下去啊 KMT再不自己清理一 06/08 09:45
6F:→ drinkwater:下 等着看折损的支持度有多少 06/08 09:47
7F:推 moondark92:只要马没下台,炒完双重国籍,还是炒绿卡 06/09 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