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NOPUV (考古题是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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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绿正名是劳民伤财 蓝正名是理所当然
时间Thu Apr 3 12:35:4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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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84.143
1F:推 yipi1357:也许真的有违法 但B大所提的法条根本看不出来违法在哪?.. 04/03 12:20
有罚则耶,没有违法吗?
我补详细一点好了
邮政法:
第六条 (邮政不得私营原则) 【相关罚则】第一项、第二项~§40
除中华邮政公司及受其委托者外,无论何人,不得以递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
信性质之文件为营业。
运送机关或运送业者,除附送与货物有关之通知外,不得为前项邮件之递送。
第七条 (文字、图形等之专用) 【相关罚则】§41
除中华邮政公司或经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与邮政、邮局(含中文及外文)相
同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表彰其营业名称、服务或产品。
第十五条 (发行制作与邮票类似及具交付证明票证之禁止)
除中华邮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发行、制作与邮票类似,且具有交付邮资证明之票证
。
第四十条 (私行递送邮件之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其停止该等行为
;未停止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递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质文件为营业者
。
二、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递送与货物有关通知以外之邮件者。
第四十一条 (违规使用邮政专用文字图形之处罚)
违反第七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不
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规发行类似邮票票证之处罚)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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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84.143
2F:推 yipi1357:不应该只贴法条 应该要指出违反哪一条 然後理由是什麽 04/03 12:37
3F:→ yipi1357:合理我就不会多说什麽了 04/03 12:38
4F:→ BNOPUV:有这麽难懂吗?上面哪一项"台湾邮政"没有犯? 04/03 12:42
5F:推 Rune:楼上 第六条 除"中华邮政公司"及受其委托者外 看出来了吗? 04/03 12:43
6F:→ Rune:啊....是一楼 04/03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