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gleclub (All mighty真调会)
看板KMT
标题Re: [转录][情报] 高等法院的判决文
时间Fri Nov 5 14:02:05 2004
※ 引述《singleclub (All mighty真调会)》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a-bian 看板]
: 作者: eatpeanut (猫股份无限公司) 看板: a-bian
: 标题: [情报] 高等法院的判决文
: 时间: Fri Nov 5 04:55:39 2004
: 公发布日: 93.11.04
恕删
: 五、关於原告主张被告对於候选人及有投票权人,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及有投票
: 权人自由行使投票权之争点: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一○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当
: 选人对於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
: 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候选人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关於上开规定所谓「其
: 他非法之方法」,由该条文之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依文义及体系解释,须与强暴、胁迫
: 之程度相当,足以使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丧失意思自主权,始足当之。易言之
: ,倘在客观上不足使人发生意思决定自由受压迫强制,而陷於不能不遵守之状态,即非属
: 与强暴、胁迫程度相当之非法行为。
: (一)原告主张被告以大选绑公投之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竞选,并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权
: ,有无理由?原告主张被告陈水扁本次交付「防御性公投」并指定於总统选举日同日投票
: 之行为,与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符,难谓全然无理由。惟被告陈水扁交
: 付本次和平公投并指定於总统选举日同日投票之行为,核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一百
: 零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对於候选人、有投票权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
: 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者」之当选无效规定并不相符,从而原告以被告上述公投绑大
: 选行为,诉请宣告被告二人於中华民国第十一任总统、副总统选举之当选无效,核属无据
: ,不应准许。
这边提到 原告提出「被告陈水扁.....规定未符」的主张
高等法院认为「难谓全然无理由」
这并不代表法院赞同公投绑大选是违法的
只是说明这个质疑是有点理由
但是
无论这个主张正不正确(正确与否,不在本案判决范围内)
都无法据此指称「被告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碍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者」
: (二)原告主张被告假造枪击事件,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竞选,并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权
: ,有无理由?
: 1、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选举、罢免诉讼程序,除本法规定者外
: ,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但关於舍弃、认诺、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效力之规定,不
: 在准用之列。」,本件原告主张被告自导自演三一九枪击事件,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竞选
: 及有投票权人自由行使投票权,请求宣告被告当选无效,既为被告所否认,依前述举证责
: 任分配原则,原告自应就上开主张之事实,负举证之责任。
: 2、关於物证检视监识之相关报告,李昌钰监定报告之物证检视监验及现场重建之范围涵
: 括刑事警察局「0319专案现场勘察重建暨证物监定报告」之范围,其检阅参考之资料包括
: 原告提出之「三一九枪击案弹道性能测试报告」及刑事警察局之「三一九枪案模拟试射实
: 验报告」。而李昌钰监定团队於三一九枪击事件发生现场实际勘查并进行雷射弹道重建实
: 验,较之原告所提出之终端弹道重建实验,较为接近实际发生现况。又李昌钰监定团队检
: 验物证、检视被告伤势、奇美医院的X光片及被告病历、检阅评估刑事警察局上开报告及
: 原告所提出之陈笏、帅化民先生所为之试射报告、检查吉普车并勘察枪击现场重建弹道实
: 验,其监定报告所检视之物证、参考之资料及实验之项目较为完整,佐以监定团成员之专
: 业、经验综合判断所监定而建立之事证结论,参以原告一再质疑刑事警察局相关报告之过
: 程及结论,则本件关於物证检视及监识方面,原则以李昌钰之监定报告为参考之基准。
: 3、依李昌钰监定报告物证检视监识结果,被告陈水扁腹部长十一公分之伤,符合新近造
: 成由右往左之单一擦过枪伤型态,弹头擦过皮肤及皮下脂肪组织,但未贯穿腹腔。被告吕
: 秀莲右膝之伤与一弹头直接撞击新近造成之的伤势相符,弹头穿过长裤、护膝,造成皮下
: 伤,但未贯穿膝盖。被告所辩其等所受之伤为枪伤,尚非无据。而原告所提「三一九枪击
: 案:弹道性能测试报告」及「枪击事件测试报告摘要」之结论,亦仅表示「使用改造之8
: 厘米光膛枪管及改造之8厘米铅弹头子弹射击陈水扁,子弹穿过夹克、衬衫、内衣,擦伤
: 下腹,穿过内衣,留在内衣与衬衫之间,此时子弹之能量是不足以令人即刻死亡」,亦即
: 「三一九枪击案究系自导自演、他导他演或偶发事件、选举乘势而为,俱不能排除」,并
: 未否定系枪伤。则被告所辩其等所受之伤为枪伤,尚非无据,原告须就自导自演之主张负
: 举证之责。惟原告未主张上开枪伤系在三月十九日当天下午一时四十五分之前或之後何时
: ?以何方式另行作成?而依原告提之证据方法及相关「疑点重重」之质疑,尚不足积极证
: 明三一九枪击事件系被告自导自演。亦即原告就主张三一九枪击事件乃被告自导自演,难
: 认已尽使法院达成确信之举证责任。况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款
: 所称之「非法方法」,须与强暴、胁迫相当,足以使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丧失
: 意思自主权,始足当之。而三一九枪击事件之发生,尚未使选民及候选人之意思决定自由
: 受到压制而达於不能不遵守之状态,即难认系施以强暴、胁迫或与强暴胁迫程度相当之非
: 法方法,核与上开法律规定之要件亦有未符。
这边提到 客观证据显示 被告所受到的应为枪伤
至於原告提到之「相关疑点重重」的质疑
无法证明枪击案是自导自演
另外枪击案的发生 也不构成所谓以「非法方法」强暴或胁迫选民
从上述来看
完全没提到联合报陈述的「即使枪击案是自导自演....」云云
这种曲解原文的报导
我想任何有点国文基本常识的人都看得出来 这种报导写的真是烂透了
还有 不是学法律的没关系
既然对政治有兴趣 po的文章又常与法律有关
建议你多多阅读一些关於法律基本常识的书
譬如法学绪论等等
: (三)原告主张被告於枪击事件後刻意渲染、扭曲或隐匿事实,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竞选,
: 并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有无理由?
以下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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