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STEN (哪哪)
看板Jin-Dan
标题[转录][学生会公告]社团评监相关法规
时间Sun Oct 19 19:16:1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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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ymail (小萤光好帅) 看板: Memoryzone
标题: [学生会公告]社团评监相关法规
时间: Sat Oct 18 12:32:3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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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samylee (请叫我'李思愉'^^) 看板: YMCA
标题: [转录][公告]社团评监相关法规
时间: Sat Oct 18 09:23:2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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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TUSA16th (第十六届台大学生会) 看板: NTUSA
标题: [公告]社团评监相关法规
时间: Thu Oct 16 19:46:12 2003
学生会在此列出有关社团评监之三大法规,
并於法规之後提出说明:
一.
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辅导准则
NTU Student Government and Student Group Guidance
二.
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组织办法
三.
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社团评监办法
NTU Student Group Judging Method
以下法规出处:
台大学务处课外活动组
http://www-ms.cc.ntu.edu.tw/~act/04_Regulation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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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辅导准则
NTU Student Government and Student Group Guidance
民国八十年十一月廿二日第一二六次训育委员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四四次训育委员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第三次学生辅导委员会修正通过
第 一 条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组织办法」第二条订定本准则。
第 二 条
本校各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之组织及活动,除国家法令有规定外,依本准则办理,
本准则未规定者,依本校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 三 条
本校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种类如左:
学生自治团体:校生会;院生生会;系(所)学生会。
学生社团:以办理学术、服务、学艺、康乐、联谊或综合性活动为目的之社团。
其他经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审核通过之学生自治团体或学生社团。
第 四 条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之组织章程由各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自行订定,
并经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备後生效。
第 五 条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之成立与解散、社团活动等管理
以学生自主为原则,并接
受
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之审核、辅导及管理。
第 六 条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经费为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成员缴纳之会费或其他收入者
(不含本校补助款),其收取、筹募及分配运用,由该自治团体或学生社团於其组
织章程中明订之,由学生事务处辅导并稽核。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经费为学校编列预算补助者,其分配运用须依据
学生自治
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订定之补助办法办理。
第 七 条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应依其性质,商请本校教师为其导师,报请校长聘任之。
但院学生会及系(所)学生会之学生自治团体导师由各院、系、所之院长、系主任
、所长担任之。
学生社团必要时经
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可得聘请本校教职员及校内外
技艺专家协助指导。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导师为无给职,但校外技艺专家得酌予补助经费。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导师因故暂时无法执行其职务时,导师职务由其指定之代
理人代理之。但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执行职务时,应重新聘请导师。
第 八 条
本准则经学生辅导委员会议通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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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组织办法
民国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八十六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一次校务会议通过
第 一 条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
社团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组织办法。
第 二 条
本会之职掌如左:
审定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之成立、解散。
辅导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办理活动。
审理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之奖惩。
审议并订定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等相关事项办法。
处理其他与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有关事项。
第 三 条
本会由学生事务长、课外活动指导组组长、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组长、各学生事务
分处主任、夜间部主任、社团指导老师代表五人、学生代表六人共同组成之。
前项社团指导老师代表由每年社团指导老师中,以通信普选方式产生;学生代表除
学生会、研究生协会各推派代表一人外,另由
该学年学生社团负责人中,以通信普
选方式产生代表四人。选任代表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本会以学生事务长为召集人,课外活动指导组组长为执行秘书,负责本会之行政工作。
第 四 条
本会以每学期开会两次为原则,由召集人召开之。但召集人认为必要或经委员八人
以上提议并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者,召集人应召开临时会议。
本会开会时由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会议时,由召集人自委员中指定一人
担任之。
第 五 条
本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决议。
有关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之解散或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认为重大事项者,须
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决议之。
第 六 条
本办法经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送校务会议核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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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社团评监办法
NTU Student Group Judging Method
民国八十九年四月廿七日
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辅导学生社团健全发展,提高社团活动品质,增进社团荣誉,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监对象
本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满一年者。
第三条 评监时间
每学年度评监乙次,原则上在三月份办理。
第四条
评监委员之组成
由学生事务处社团 辅导人员五人、法、医学院学务分处社团辅导人员各一人、
进修推广部社团辅导人员一人、 活动中心社团辅导人员一人、社团指导老师五人、
学生社团负责人五人组成评监委员会。社团指导老师代表由社团指导老师座谈会中
选举产生,
学生社团负责人代表,於学生社团负责人研习会中选举产生。前项委员任
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条 评监分类
学术组、康乐组、服务组、学艺组、联谊组、综合组共六类。
第六条 评监方式
各组之评监日期,采一定期间内分别评监。
各分类组社团应将与评监项目有关及可显示社团该学年度成果之资料,於评监当日,
置於指定地点展出,并配合同学解说或备询,未参展者及未派员解说或备询者,概由
评监单位依展出资料考评,该社如因而权利受损,不得据以提出异议。
评监单位就展出之资料,依分配项目分别评定成绩,评监单位得以询问、访视等方式
评估其成果或检证展出资料之内涵,社团代表并得於现场主动提出解说以增评监效率
。但不得妨碍评监之进行。
第七条 评监项目
社团档案资料(社团简史、干部、社员名册、章程、改选交接、会议记录)(占百分
之十五) 。
社团帐目及财产设备保管状态(占百分之十)。
社团活动及绩效(占百分之四十)。
社团办公室及借用场地之整理 (占百分之十)。
社团规模及社员参与情形(占百分之十)。
指导老师对该社团之评监(占百分之五)
综合评监(占百分之十)。
第八条 评监标准
优等:各类组依评监成绩各取前百分之十。
甲等:各类组未列入优等、乙等之社团列为甲等。
乙等:各类组依评监成绩各取後百分之五为原则,但至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未参展社团。
全学年未举办活动之社团。
社团评监得视实际状况设特别奖项:如最佳领导奖、最佳活动奖、最具创意奖、最佳
经费运用奖等。
第九条 奖惩
优等社团颁发「社团绩优奖牌」乙座,社团负责人颁发「社团绩优奖状」乙纸、并列
入重点支持社团,於经费、社团办公室分配,列入优先考虑,并得获推荐参加教育部
或校外团体所举办全国绩优社团选拔。
甲等社团不予奖励。
乙等社团予以停止活动补助费,连续两年评监为乙等之社团予以停止活动补助费、学
校设备之出借及其他行政支援,并送请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建议解散。
第十条
本办法於发布一年後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校
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通过後发布施行,
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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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对社团评监相关法规之说明如下:
一.由以上法规中可以很清楚的知道社团相关管理层级为:
学生辅导委员会 --> 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
(其它法规中与「学生辅导委员会」同级的单位尚有「训育委员会」)
所有与社团相关的法规与事项均是由此些委员会加以订定,
此些委员会中有学生代表可参加的则只有「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
二.社团评监办法亦是由「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所制定,
修改时也只能由「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加以修改。
三.「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之组成为:
学生事务长、课外活动指导组组长、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组长、
各学生事务分处主任、夜间部主任、社团指导老师代表五人、
学生代表六人共同组成之。
即
「非学生代表」11人,「学生代表」6人。
四.「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之「学生代表」产生方式为:
学生代表除学生会、研究生协会各推派代表一人外,另由
该学年学生社团负责
人中,以通信普选方式产生代表四人。
本年度「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之「学生代表」要选举的四人,
是於「92学年度社团负责人研习会」中选举出来的,
不符合法规中「通信普选」之方式。
五.「社团评监委员」之组成为:
学生事务处社团辅导人员五人、法、医学院学务分处社团辅导人员各一人、
进修推广部社团辅导人员一人、 活动中心社团辅导人员一人、社团指导老师五人、
学生社团负责人五人组成评监委员会。
即
「非学生代表」14人,「学生代表」5人。
六.「社团评监委员」之「学生代表」产生方式为:
学生社团负责人代表,
於学生社团负责人研习会中选举产生。
本学年度「社团评监委员」之「学生代表」是於「92学年度社团负责人研习会」中
选举出来的,符合法规。
七.「社团评监委员」之职掌虽未於「学生社团评监办法」中明确规定,
但依整个「学生社团评监办法」脉络看来,
其职掌即为「评监各社团为优等.甲等或乙等」。
由於社团评监办法是由「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所制定,
修改时也只能由「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加以修改。
由此可知「社团评监委员」是没有任何制定或修改「学生社团评监办法」
之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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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用我们的热情,能够唤醒同学们对於学生自治这块公众领域沉睡已久的热与力、
我们也希望藉由我们的努力,让同学们对於台大学生会这样的自治团体再次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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