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dfgg (cheerful)
看板Interior
标题Re: [问题] 阳台外推
时间Wed Oct 7 15:36:38 2009
※ 引述《tpcsoos (000)》之铭言:
: 首先先说抱歉 因为我有爬文了
: 但是看到的讨论串大都是大楼的讨论
: 但是我现在住的是公寓 所以才会提出问题
: 小弟现在住的是4层楼的公寓
: 我住四楼 且我的阳台有外推
: 当初买的时候已经外推了 且外推施工时间不详
: 但是权状上并无补登
: 後来买了之後才了解说 阳台外推也是违建一种
: 所以又到了网路上爬文 看到底有没有办法补救
: 查的结果好像是在民国84年之前的违建是可以免拆
: 不知道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
: 或是有一说:供公众使用建筑物是指六楼以上之集合住宅为供公众使用建筑物。
: 一般旧公寓都是五楼以下无电梯,因此无须送室内装修审查。
: 那如果我现在又去补登房屋坪数,是不是会连违建一起查报?
: 相关法律问题搞得我一团乱 可以请有经验的版友解答吗?
84年之前不是免拆 技术上的名词是叫缓拆 就是暂缓拆除
不过以台北市的违建数量和拆除大队的人力
现有的违建都快拆不完了 要拆到84年之前的根本不可能
所以就是不会拆的意思
不过不会拆不代表他就是合法 所以不存在权状上补登房屋坪数的问题
否则卖给你的前屋主 早就去补登了 不会轮到你去补登
有钱赚为什麽不赚 毕竟台北市中心一坪坪数价钱都是40-50万起跳
很多卖房子的宣传单上面写 权状25坪 "使用37坪"
就是使用坪数很多是违建 无法登记权状的意思
所以劝你还是放弃补登权状这念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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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91.121.77
1F:推 JeffreyHsu:补登通常是阳台露台公设的部分..以前现在的认定不同 10/07 19:22
2F:→ JeffreyHsu:沿用现有的法规认定可以做补登记的动作把以前没有视为 10/07 19:23
3F:→ JeffreyHsu:室内的部分登记到建物登记里..这里头不包括违建 10/07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