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ro923 (シロ)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新闻] 委托业务员签名 死亡不理赔
时间Sat Aug 21 11:13:13 2010
※ 引述《roylu91 (Roy)》之铭言:
: 就从保险法105条的立法意思
: 主要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 所立基之不对等角色
: 及资讯的不对称
: 从而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 保险公司以此条作为无效依据
: 似乎本末倒置
: 首先,105条所指
: 由第三人定立
: 但目前看起来这是由被保险人所发出的意思表示
: 而非由第三人所订定
你搞错105条的意思了
所谓的"由第三人所订定"
简单说:只要要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人,这就叫由第三人所订
ex:你当要保人,你帮你爸爸买保险(被保险人是你爸),你这张保单就叫由第三人所订
而105条的立法用意,也不是什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资讯不对称而保护被保险人
这条的立法精神是在防止道德风险(整个保险法有不少条都是在防道德风险)
避免要保人以恶意手段获得保险金、避免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恶意侵犯
回到本标题说的这件case
裁判书上说的很清楚了,本case是以丁00当要保人、乙00当被保险人
(在第三页的三、本院之判断,一开始就说了)
所以本件case是由第三人所订定的保险契约 这点是没有错、没有任何争议的
所以乙00没有亲自签名,法院以105条判其契约无效
在下以为,这点也没有问题啊
(强调一下,业务员代签名...又是另一个问题了,在下此篇并没有要讨论此点)
: 当然这要看如何举证及法院认定
: 但被险人家属可以此为主张
: 实务上
: 是否所有保险都完成被保险人签名
: 我所知
: 最起码旅平险有时候不是如此
: 各位一定参加各种团体旅游
: 有签过旅平险保单的人一定不多吧
你拿团体旅平险出来举例,在下以为例子不好
团险本来就是订约时 由要保单位签属
被保险人是以名册列举的方式指定,无需一一签名
所以你拿团体旅平险出来举列...并不太合适
(以下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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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80.176.85.65
※ 编辑: shiro923 来自: 180.176.85.65 (08/21 11:30)
2F:→ addbear22:用google查保险法105,第二三排名的内容,法学家有意见 08/21 12:05
3F:→ addbear22:有特别用团体旅平险为例 08/21 12:06
4F:→ shiro923:呃...同样是拿团体旅平险出来说 但连结那篇和原po说的点 08/21 12:44
5F:→ shiro923:不同。原po是想拿来打标题这件case,连结那篇是应该是想 08/21 12:45
6F:→ shiro923:表达105条和团险间的适用关系。 08/21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