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shing8888 (高雄的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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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招揽人员未经同意或授权代在要保书签章者,一经发现应不录用
时间Tue May 15 10:58: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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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揽人员未经同意或授权代在要保书签章者,一经发现应不录用
财政部金融司80.4.29 台融司(五)第八○一三一五二五九号函
主旨:
迩来间有保险招揽人员未得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即代其在要保书上签章致生纠纷,请贵
会转知所属会员公司切实依照说明二、三办理,请查照。
说明:
一、本部前曾函令对於书面询问事项,应确实由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逐项亲笔填写及
签章,不得由业务员代填,然仍有少数招揽人员罔顾法纪,未得当事人同意或授权
下,私自代其在要保书上签章,致迭生纠纷,影响保险业之形象甚钜。
二、尔後如有招揽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即代其在要保书上签章者,一经发现,应
不录用,并将其名单送交公会供其他会员公司参考,其主管并应惩处。
三、各公司核保人员核保时,须核对要保书上签名与印章是否均备,只备印章者,应再
询问当事人之真意,如为团体险保件,除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外,均须抽样
查证;如为个人险保件,则须选样(按其契约数比例)查证,如经发现有伪签情事
,该招揽员所招揽之保件,均须逐一查对。核保人员如未依规定办理核保工作,一
经查获,将取消其核保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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