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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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陆对非洲53国零关税生效 排除史瓦帝尼
时间Sat May 2 08:54:06 2026
标题:
陆对非洲53国零关税生效 排除史瓦帝尼
新闻来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9476870
联合报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中国大陆昨天起对其所有非洲邦交国家实施零关税优惠,而与中华民国(台湾)维持外交
关系的史瓦帝尼则排除在外。昨天凌晨零时,亚洲最大的客货综合性公路口岸—广东深圳
湾口岸货检通道,来自南非的廿四吨鲜苹果的货车快速通关,象徵大陆对五十三个非洲建
交国全面零关税举措开始生效。
截至二○二四年十二月,大陆已对三十三个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政策。如今这项政策范围
扩大至五十三国,效期至二○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中新社报导,大陆对非洲建交国实施免关税覆盖百分之百税目产品,无额度限制,不附加
任何政治条件,是全球首个主要经济体对非洲建交国实施全覆盖零关税措施。
报导称,首单进口的南非苹果关税由百分之十降至零。此前,科特迪瓦(我译象牙海岸)
和加纳的可可关税为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廿二;肯亚的咖啡、牛油果(酪梨)关税分别为百
分之八至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廿;南非的柑橘、红酒关税分别为百分之十二和百分之十四
至百分之廿。但自昨天开始,这些产品在符合原产地和检验检疫要求的前提之下,均可享
受零关税待遇。
昨天停泊在上海外高桥码头的新加坡籍顺城号货柜轮,装载了廿四个来自非洲产品的货柜
,是全面零关税举措首日享受新政的船舶。其非洲产品涵盖机械设备、咖啡及咖啡制品、
橡胶、日用品等。在新政加持下,可增强非洲产品在中国市场相对於第三方产品的竞争优
势。
报导引述南非国际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约翰斯顿指出,零关税将扩大对中国农产品及其加工
品出口,将有助推进非洲减贫进程。他说,农村生产力的提升,通常会带动农村地区收入
和发展机会的增加。
中国大陆已经连续十七年保持非洲最大贸易夥伴国地位。大陆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二○二
五年中非贸易额达三四八○点五二亿美元,同比增长百分之十七点七,再创历史新高。进
入二○二六年,增势依旧强劲:第一季度中非贸易额达六四六五点六亿元人民币,同比增
长百分之二十三点七。
大陆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唯独排除史瓦帝尼。中央社报导,澳洲国立大学政治学者
宋文笛指出,北京当局藉由排除史瓦帝尼,「将与非洲国家的关系武器化,并展示与中国
往来带来好处…中国想向世界展示它如何对待自己的朋友,与台湾的朋友形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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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免非洲关税 法媒:外交礼物象徵意义多於实质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5010219.aspx
中央社 记者曾依璇 巴黎专电
中国自今天起取消非洲国家产品进口关税,仅台湾邦交国史瓦帝尼例外。法国回声报报导
,中国藉这项「外交礼物」摆出合作夥伴姿态,但在中国广州的非洲商人抱持怀疑态度。
广州的宝汉直街是当地着名的非裔族群聚集地,回声报(Les Echos)记者在这里遇到来
自象牙海岸的年轻商人高梅(Stephane Kouame),他从广州向非洲出口各种商品,包括
化妆品、装饰品、建材等,但反过来说,从非洲进口到中国就困难得多。
已在广州生活10年的高梅表示:「进口(商品)到中国一向很难,需要担保和运输方面的
专业技能,有些非洲国家也开始管制出口…我进口少量农产品和食品,量很少,对我来说
,取消关税不会带来什麽改变。」
报导提到,这项优惠措施自2005年起适用於33个较不发达的非洲国家,如今扩大至更大型
的经济体,例如南非、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安哥拉;中国海关资料显示,这3国2025年占非
洲向中国出口额近56%。
报导指出,作为全球第2大经济体的中国希望向「非洲兄弟」表明其市场向非洲产品开放
,并藉此做出自由贸易拥护者的姿态,与美国总统川普和欧洲联盟(EU)的保护主义形成
对比,同时展现中国可成为非洲国家可靠的合作夥伴。
中国上海复旦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孙遇洲在报导中说,这项措施是策略更广泛转变的一环,
中国希望在非洲扩大贸易、减少基础建设,在当前去全球化背景下,也具有象徵性和地缘
政治意义。
报导写道,双边贸易目前严重倾向对中国有利,中国2025年向非洲出口价值2250亿美元商
品,却只从非洲采购1230亿美元货物,主要是矿物、农产品和石油。
「中国全球南方计画」(China-Global South Project)总编辑奥兰德(Eric Olander)
分析:「与其说这是一项贸易措施,不如说是政治措施,且带有强烈象徵意义,因为它将
中国放在美国的对立面…但非洲无法靠卖咖啡、酪梨来平衡贸易,中国出手送礼,因为不
费什麽代价。」
英国智库「海外发展研究所」(ODI Global)研究员曼德斯-巴拉(Maximiliano Mendez
-Parra)估算,这项措施将让中国减少14亿美元关税收入,对这个庞大经济体而言只是九
牛一毛。
广州的非洲商贩对这项措施抱持怀疑态度,因为多数人进口商品时遇到的困难是基於其他
障碍,而非关税。
许多商人说,他们无法与中国企业竞争。奥兰德表示,这些企业以前只是单纯中间商,如
今却在进出口业占据重要地位,甚至掌控「贸易两端」。
比利时籍、茅利塔尼亚裔的迪欧普(Baila Diop)说:「我曾谘询从茅利塔尼亚进口鱼类
的问题,但中国公司已经在做了,他们与政府谈好,取得捕捞许可…我们的规模比不过中
国人。」
来自马利的达乌达(Cisse Daouda)补充说:「中国人更强、更有钱,还在非洲设有办事
处。强者为王,这让他们得以施加自己的条件。」
非洲也面临拉丁美洲的竞争,例如向全球大量出口黄豆、牛肉的巴西、阿根廷等农产大国
。
奥兰德表示,多数非洲国家无法满足中国的需求量,中国的卫生规范也日益严格,需要时
间和金钱才能确实了解这些规范;举例来说,肯亚花了3年才得以出口酪梨,中国要求酪
梨须在当地急速冷冻处理,但相关设备要价非常高昂。
基於以上种种原因,海外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卡拉布雷斯(Linda Calabrese)认为,新措
施不太可能真正改变非洲出口现况,非关税壁垒才是重点。(编辑:唐声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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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5/1起对非洲53建交国免关税 其中20国设2年期限
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604280393.aspx
中央社 台北电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2月间宣布,中国今年5月1日起将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面实施零关税
。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今天公告,这53个非洲国家中,不属於「最低度开发国家」
的20国将以「特惠税率」形式实施零关税,但期限仅2年。
这项公告对上述20国所指的2年期限,是从今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止。且这20国销往
中国、以农产品为主的关税配额产品中,不属於配额的产品税率仍不变。
但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上述公告表示,这是中方的「创新举措」和「阶段性安排
」。在这2年的实施期内,中方将继续推动与相关非洲国家商签「共同发展经济夥伴关系
协定」。
该委员会说,至於其余与中国建交的33个非洲最低度开发国家,中方已於2024年12月1日
起,对这33国100%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宣称,这次进一步对其余20个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体现了
中国「扩大高水准对外开放的积极姿态」。
习近平今年2月14日向非洲联盟峰会发送的贺电中宣布,中国将於今年5月1日起对53个非
洲建交国全面实施零关税举措,同时继续推动商签「共同发展经济夥伴关系协定」。而台
湾邦交国史瓦帝尼是唯一被中方排除的非洲国家。(编辑:邱国强、徐崇哲)
附按:关於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6
年第54号公告)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於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
以下简称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非洲建交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於自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
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刚果共和国、迦纳共和国、加彭共和国、辛巴威
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象牙海岸共和国、肯亚共和国、利比亚国、模里西斯共和国、摩
洛哥王国、纳米比亚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奈及利亚联邦共和国、塞席尔共和国、突尼西
亚共和国(以下统称非洲建交国)进口并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进口货物,具备零关税项下原产资格
(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一非洲建交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一非洲建交国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一非洲建交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属於零关税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
定;
2.不属於零关税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於 40%。
零关税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非洲建交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是指:
(一)在一非洲建交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一非洲建交国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一非洲建交国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一非洲建交国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抓捕获得的货物;
(五)在一非洲建交国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
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一非洲建交国领水以外,该国依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
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
(七)在一非洲建交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该国领水以外的海域获得的鱼类及其
他海洋产品;
(八)在一非洲建交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
工或者制成的货物;
(九)在一非洲建交国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於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一非洲建交国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於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完全在一非洲建交国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一
非洲建交国进行制造、加工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
中的税则号列的指定位数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 = (货物离岸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 ÷ 货物离岸价格 ×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
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非洲建交
国境内获得时,其价格应当为在该国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不包括
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
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七条 中国的原产材料在非洲建交国用於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视为该非洲建交国
的原产材料。
一非洲建交国的原产材料,在另一非洲建交国用於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视为另一非
洲建交国的原产材料。
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洲建交国应当均与我国签署并实施自由贸易协定(包括早期收获
安排)。
第八条 适用零关税项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不
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
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 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规定的,应当视为
原产货物。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货物,如果货物在生产中仅经过下列
一项或者多项的加工或者处理,不应当赋予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藏期间处於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把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拆卸;
(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工序;
(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八)糖的上色、加味、或者与其他材料的混合,形成糖块,或者将晶糖部分或全部磨粉
;
(九)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
卷绕、展开;
(十二)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於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简
单的包装工序;
(十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四)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
(十五)测试或者校准;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七)乾燥、加盐(或者盐渍)、冷藏、冷冻;
(十八)动物屠宰。
在确定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时,对货物在该非
洲建交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当被考虑在内。
第十条 如果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同时使用了原产和非原产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
法之一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备原产资格: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非洲建交国公认会计原则认可且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并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
列材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厂房、装备以及机器,包括用於测试或者检查货物的设备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於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於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
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用於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货物适用零关税项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
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零关税项下除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标准确定原产资格,并且其零售用包
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
产资格的确定。
第十三条 货物适用零关税项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如果与货物一起申报
的附件、备件、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一并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
件、工具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零关税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如果与
货物一起申报的附件、备件、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一并开具发票,
则该附件、备件、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从一非洲建交国运输至中国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
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或地区;
(二)虽然途经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但是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
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由於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货物未做除装卸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货物始终处於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货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应当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零关税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列货物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货物;
(二)由非洲建交国授权签证机构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申请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涵盖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多项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具有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徵,并且与非洲建交国有机构通知中国海关的安全特徵
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
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
发」字样,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签证
机构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
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
正本相同。
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向海关提交後,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
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的
,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海关已经通过相关信息交换系统接收非洲建交国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对於该国的原产
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提交相应的原产地证书。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
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对於零关税项下原产於非洲建交国的进口货物,进口
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
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零关税项下非洲建交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提交进口货
物原产资格申明(格式见附件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零关税项下非洲建交国
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但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
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於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後向海关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的,
已徵税款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
有效的零关税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海关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可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
第二十一条 同一批次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
人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货物是
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
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或者向非洲建交国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
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
率,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相关非洲建交国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核查反馈结果
信息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
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
喂养或者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
(二)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者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
格;
(三)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且仅靠表观检查
无法加以区分;
(四)公认会计原则,是指非洲建交国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
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和详细
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五)货物,是指产品或者材料;
(六)材料,是指用於货物生产的原材料、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
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用於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七)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八)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九)生产,是指任何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於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
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抓捕、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
装配。
(十)《WTO估价协定》,是指《关於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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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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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aptic (180.74.217.154 马来西亚), 05/02/2026 15: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