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amerecca (werewolf)
看板HumService
标题[佛教] 挑衅板主争论
时间Mon Oct 25 23:18:30 2010
这位板友在推文里面宣称
→ makiew:请您举证该版友的确有偏见,否则就是您对版友有偏见。 10/25 10:32
→ makiew:我是以您版友的身份向您版主的身份检举的。 10/25 10:33
→ makiew:版友flamerecca在推文中偏见指责某版友偏见,特检举之。 10/25 10:33
→ makiew:请版主flamerecca详加调查,以维版规公信。 10/25 10:34
并且在我解释过避嫌规定 因此我可以不受理之後
继续推文
推 makiew:版规并无避嫌规定,请版主莫无中生有。 10/25 10:36
→ makiew:为符合版规,本人会即刻寄信给您,补足程序。 10/25 10:37
话说重一点 简直是可笑至极
完全不把板主所述的规定放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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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合乎挑衅板主的定义
并且以我的解读 版规里面所谓攻击板主
根据文意并不仅限於人身攻击
乃是包含对板主人身攻击、谩骂、侮辱、诽谤、挑衅、引战、爆卦。
均算做此规定里面的攻击板主
附上原文
(第七条
A: 不得故意制造纠纷,以及针对特定对象(帐号或昵称)以明示、暗示进行人身攻击
、谩骂、侮辱、诽谤、挑衅、引战、爆卦。人身攻击,包含攻击执法人员(任一板
主),而致影响板务运作。举例,如社会中警察执行公权力,但却被民众攻击(含言
语),则依妨碍公务办理,今执法人员(任一板主)亦视同执行公权力者,板友不得
刻意挑战已被授权公权力之执法人员。只要不针对特定对象,板友有权针对「事」
而依照佛法或依理来论述其见解。
B: 若是文字内容系指「不特定对象」,但从其推文与文字叙述(含引用),有具体事证
足以认定是指某甲(含团体)对象,而有上述A项之任一行为,板主亦可比照A项之规
定办理。前项所谓足够事证之认定,以板主认定之标准为主(如法官判决证据之采
信与自由心证)。违犯此条款者,删文劣退并水桶六周。对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
水桶期为八周。
无故在此佛法板攻击板务人员(含任一板主、或组务人员以上),视同藐视公权力,
板主得加重该板友水桶期至十周,累犯一年,恶性重大者,永久禁言。 私下来信
板主群信箱建言,则不受此限。)
因此合乎10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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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本版已经引起争论 故移驾到这个地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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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lies: lies, damned lies, and statistics.
--Mark Tw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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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lamerecca 来自: 140.112.28.92 (10/25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