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JKL (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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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抗议Learn_Buddha板主无端浸异己水桶
时间Sun May 2 01:30:08 2010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 引述《AHJKL (hi)》之铭言:
: : 若以我个人+佛法认定,为否。
: : "修罗道视好战互嗔是正常..佛陀理解但也没因此认同"
: : 此段文字乃呈述事实。
: : 阿修罗:虽有天人福份,但好战、嗔心重,故为阿修罗身。
: 请问此一事实描述,在其上下文,是否有暗示 datoguo 板友嗔心重?
: 请问指称板友嗔心重是否算是指责?
以佛法而论,若是有人以"理性、发心"劝我嗔心是否,我会先心想自己是否有发嗔心。
若没有我会告知。若有也会来警惕自己。
所谓的指责,就是"以嗔心来指着别人的鼻子说您不对"。
已先违反理性、发心原则。
经查"修罗道视好战互嗔是正常..佛陀理解但也没因此认同"
以我认定尚未有指责之原则。只是引述佛经而已。
: : 否。
: : ostrichw这种论点好像我写的程式...无穷回圈
: : ostrichw提出他写的程式作譬喻,无穷回圈意指双方论战点不同,
: : 无法达成共识,只是不断激辩,故为无穷回圈。
: 请问「哈欠」一词是否带有嘲弄意味?
ostrichw表示:「哈欠代表我已经厌倦这样的论战... 」
应无嘲弄之意。
所谓的嘲弄,
举例:1.指出他人文章错误後,顺便带一句:(连这个都不知道,真好笑)
: : 此段文字确有攻击、嘲弄之情事
: : 但佛法以"发心"而论,poohkoala虽口有恶言,但datoguo为引战者,poohkoala为维护本
: : 板而发声,以刑法而论,打人者先有过(先出拳的),但回拳的也是有过,不过以"先打人
: : 者"较重。
: : 但poohkoala也应依照板规,先以劝告一次,听劝告不止後,才予以"暂时水桶"处置。
: : 未事先劝告是我之过,将予以补正。
: poohkoala 板友发表此不适当言论後,你仍有在同篇文章当中推文,
: 因此不可能未看到此一不适当之发言,却没有任何任何形式之劝告。
: 以致使其它板友误以为此种恶言乃板规所允许,导致板规执行标准不一,
: 请立即补正,并在未来注意执法标准的一致性。
已补正
: : 远离嗔心却是为佛陀所教。
: : 文中,"连嗔怎麽障佛性都不知道的人~还需要让他在本版有讨论的参与权吗???"
: : 此为积极嗔心之言论,故poohkoala也应自省。
: : 是否有「攻击、指责、嘲弄、刻意扭曲他意之情事」?
: : 若以我个人认定,"尚在游走边缘"。
: : 但本板以离嗔为主,但却有违本板宗旨--以熄灭贪嗔痴为目标。
: : 但依照共勉之原则,我已私下劝戒poohkoala多次。
: 请问「连嗔怎麽障佛性都不知道的人」是否是一种指责与攻击?
: 如果就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这已经是人身攻击了,因为讨论的对象并非佛法,
: 而是该人的个别状态。而且是以负面的口吻描述。
: : 举例:如"A"言语污辱攻击"B众",A矢口否认他有这个意思不断解释,但"B众"不采信,
: : 一旦B众或当事人向"警察,检察官或法院(板主)"提起告诉,"警察,检察官或法院(板主)"
: : 即得受理,并采取必要之手段(暂时禁言),这都是合理合法的。
: : 不是您嘴巴说有没有算,而是以"证据"、当事人的认定(B众)、但最後还是要
: : 以法院判决(如本板常驻板友群,布萨讨论)为依据。
: : ------------------
: : 为何被认定为乱板?所引用之板规为何?
: : 答:清净则不争吵,争吵则非清净。我们从开版讨论到现在都很正常,也没出过争吵
: : 文章,datoguo一出现引战就出现大量争吵推文,如上所述。
: : 因datoguo为引战者,违反本板以"清净"为主之板规,因为清净则不争吵,争吵则非清净
: : ,故视为乱版。
: 请列出板规条文以供参考,谢谢。
本板板规有两大点、又区分出十一条:
第二点:
本板以"清净"为主,讨论是"虚心、理性"的,严禁攻击、指责、嘲弄、傲慢、刻意
扭曲他意之情事发生。本板以互相尊重他人、维护言论自由为立场。(注二)
=============
四、本板发文范围:
ABCD...................
(注二):
E.关於D点,作经文讨论时,无论是否新学、旧识,可以讨论内容经义,或指出有误,
但
不可攻击、指责、嘲弄板友、或"刻意"扭曲他人意思、大扣帽子等,如此只会使新学
退心,而且也不代表自己所说的是对的,万一说错,岂非两边罪过?
而且自己的清净之
意已失,遑论度人,只会造成我执我慢而已。
您可以指出他"可能的错误"(但也并不一定代表您对),要不要看是随他个人,不可强求
(请跳至下面第五点:D部分),请尊重他人。
原则上经文经义内容讨论,可以并列,使网友们自行去判断,毕竟如人饮水,冷暖自
知。
违反处置:
a:以上对於ABCD四点,采不处置,但可改进。
b:对於E点,违者水桶。
--------------------------
又根据第十条:
十、
a:为免有人於第一次板友大会召开前这段时间,前来扰乱本板,为了维持本板清净,
本板得经"常驻板友"
公开检举,予以规劝,并将文章锁定,如有再刻意乱板(以"常驻板
友"公开检举而论),
得经"常驻板友"先与"暂时授权",则予以先"暂时水桶"处置。
待板友大会召开时,若认为该文章并未违反板规,即时"解除水桶处置"。
c.前项所称"得经常驻板友公开检举",意指只要有
一位常驻板友经
公开检举,确实明显
证据,有违板规,即得采纳,得先予以规劝,规劝不听後,再予以"暂时水桶",并之後
二日内需"超过三成"常驻板友们公开追认同意,才可以继续"暂时水桶",否则应以取消
"暂时水桶"。(已比他板宽松许多)
----------------
在根据第九条:
九、
前所谓水桶处置,
为免板主独断,且因本板是以"贴近僧团"的方式采取实修进行,
所以处置方式采取
效仿类似"僧事僧决"的方法进行。
也就是说水桶处置是以"
板友们共同讨论"而决议。
a.前所谓板友者,指
常驻板友:
[加入本板,有"自我介绍"文]而为之。
b.讨论方式,原则上采国历(较好记)初一、十五方式进行,配合类似"布萨"模式进行
讨论。
c.
经由板上有"自我介绍"文板友,"与会投票"过半数决议通过,交由板主执行。
d.
水桶处置采忏悔制,无时间限制,凡被水桶者,需忏悔後,才能回到本板继续发言,
因被水桶者无法发言,所以请寄信给板友之一代为发言,再经由板友们决议是否真心
而後定论。
e.忏悔後请勿再犯,若是三犯,则永远扔摈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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