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squill (gasquill)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请教关於比例原则
时间Tue Dec 7 13:27:37 2010
大家好,敝人阅读扑马学长编着刑法总则一书,
看到关於依法令行为的地方,亲权行使一项,
有提到假如母亲怕孩子交友不慎而偷偷把孩子信件打开的行为,
符合衡平性(人格健全的发展优於隐私的侵害)。
想请问的是,衡平性的标准究竟在哪里?
在该例中,是否隐私的被侵害对人格健全的发展本身也会有另一种影响?
恳求解惑,感恩~~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04.40.159
1F:推 halalaQueen:我觉得这就个案判断,只要论理上合情合理应该是可以 12/08 00:34
2F:→ halalaQueen:换句话讲,也有青少年隐私大於人格健全发展的可能 12/08 00:35
3F:→ halalaQueen:例如父母不论任何信件皆予拆阅致小孩不胜困扰而忧郁 12/08 00:35
4F:→ gasquill:了解 感谢 目前想不到其他问题 虽然心中好像还有疑惑 12/09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