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er (移脉走穴凝神入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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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总第一次小考题目及说明
时间Fri May 2 22:59:02 2008
一、题目部份:
甲、乙为男女朋友,但因乙在校外聚会时被丙搭讪
,在丙攀谈中谎称自己是企业小开且拥有数十张台
积电股票,乙心想甲虽是大学生,但现在毕业即失
业的大学生比比皆是,良禽择木而栖,毅然离开乙
跟丙在一起,但跟丙在一起才发现,丙只是银行低
阶行员,而股票原来是一股一块的台鸡店而非台积电。
乙担心被其他同学嘲笑,於是怂恿丙将客户交付的
存款据为己有,让乙能够有跑车搭、有名牌包背,
丙於是利用银行作业流程的漏洞将客户丁交付的数
十万存款私吞。然而乙胃口越来越大,丙为了满足
乙的物质需求,於民国88年到90年初之间便利用工
作之余开始走私洋菸、洋酒,於91年至96年间则改
走私茶叶、花生希望能够多捞几笔。
甲自分手後发愤重考考上医学院,之後当到麻醉科
主治医师,但是其已心性大变,於一次利用将病患
戊治疗全身麻醉、不醒人事时加以性侵後,甲食髓
知味,欲对病患己如法泡制时,却因麻醉失败病患
己的神智依然清醒,但甲拿起针筒恐吓其不可出声
,进而加以性侵。
有天丙跑船回来发现,乙早已开着跑车和其走私赚
的钱离去,仅留下分手的字条。丙越想越气,於是
买了蓝波刀打电话给乙说她还有名牌包忘了拿藉故
约乙出来。到了约定地点,丙趁乙欲取回包包之际
,将乙制服在地,乙苦苦哀求丙放过她,丙只轻声
道我会很快,拿起蓝波刀往乙身上连续猛刺数下以
为乙已死亡後离去,但乙後来被路人及时送医急救
保住一命。
试问:如果你是法官,甲、乙、丙罪责如何?
(附注:依照惩治走私条例第2条:私运管制物品进口
、出口逾公告数额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第一
项所称管制物品及其数额,由行政院公告之。;90年
12月27日修正後管制物品项目及数额,洋菸洋酒已非
管制进口物品,而将茶叶、花生、稻米等列为管制项目)
二、说明部份:
前情提要:
就解题架构的选取上诚如 助教帅白/白尊/杜白/kent2001所言:
"重点应该放在对於这个学科理解的状况。也就是懂不懂这件
事其实远比你考试的时候答案写的漂不漂亮来的重要。"
因此架构的铺成上不论是选用:甲某行为可能成立刑法上何罪?
或者是甲的什麽行为可能侵害何人的什麽法益?基本上都可以
,重点在於内容的论述,思考的脉络,因此如果只有结论未附
带说明如何推导出结论,则并非好的答案。
(当然亦有论者提及为避免字海战术,应当在拿到考卷之时进行
保护性扫射"哔~~"一目了然地判定行为人应成立何罪;不过在
未经由三阶段的讨论就能判定罪名,或在便利改题者改题之用
,但就刑法的学习论述的过程中可能有欠妥适)
(一)
丙、乙的罪责:
1、第一个部份考的是违法身分与责任身分,丙将客户丁交付的
数十万存款私吞,基本上丁将存款交付丙时,丁与银行系成
立民法的消费寄托契约,该笔金钱的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到
银行,丙本身为银行行员,藉由银行内部作业流程漏洞而将
该存款易持有为所有,亦属侵占行为(是否另有背信,因这
边不是考刑分所以不加以讨论),而除侵害银行的财产法益之
外,因丙所具有该银行行员之身分,其所为客户存款、提款
应为其反覆实施的行为,亦符合业务的要件,而该业务之身
分令业务侵占所保障的法益除财产法益之外尚具有信赖关系
的存在,而该信赖关系应仅有具有该身分之人方能侵害,是以
该身分应为违法身分。
而违法身分与责任身分的差别及实益...(此部份请参照先前学
长们所言以及老师上课中所述,学姊板上重点整理,以及课辅
所做的说明)...乙怂恿丙去侵占该款项,以基本上系教唆惹起
丙的犯意,而本於违法身分的连锁作用,於正犯丙别无阻却违
法事由而主观上有认识到构成要件及违法的部分,成立336II业
务侵占时,乙亦应当成立336II之教唆犯。
2、第二个部分考的是空白刑法的变更究属事实变更或法律变更
本於释字103号解释(请参照讲义p44以下)应为事实变更,从而
无刑法第2条第1项之适用。(如果采有刑法第2条适用者,必须
言及此部分尚有少数说(小坚哥老师、南霸天)认为亦属法律变
更,并附理由)
3、第三个部份考的是实行行为与着手时点的判断,作为条件的起点
应当必需具备抽象类型化危险的实行行为,然而本案中丙购买蓝
波刀的行为尚未具抽象类型化危险,盖蓝波刀虽为枪炮弹药刀械
管制条例中具有杀伤力的刀械,但客观上购买蓝波刀亦可能作为
收藏之用、并有可能作为从事户外活动时的正常用途;而藉故打
电话约乙出来的行为,亦非具有抽象类型化的危险,盖...(如果
这样有的话,以後大家就不要打电话约女生出来,因为这很危险)
。从而,具有抽象类型化危险的行为应为将乙制伏在地的行为,
并进而令该危险现实化的行为应当为拿刀准备刺下的行为,而此
部份基本上同时已令乙的生命法益具有受到具体、急迫的危险,
应当已达着手之程度;连续刺乙的行为应属於时空紧密关联的接
续行为,从而仍论以一个行为。
而於乙未有死亡结果之发生,无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主观上具有
认知构成要件及违法的杀人故意时,乙应当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
项杀人未遂罪。(老师尚未敎到相当因果的判断,此部分未有论及
没关系)
(二)
甲的罪责:
甲与戊、己间存有医疗关系,看似甲利用从事医疗的机会从为侵害
戊、己性自主权,所成立权势性交的行为,但该罪之构成要件的前
提必须是戊、己间具有同意,而该同意在形成的过程当中具有瑕疵
,本题中戊、己间均未有同意,因此甲不成立刑法第228条。
而甲究竟应否成立221或225则须视甲是利用被害人知能本身无法发
挥作用,还是甲以强暴、胁迫之方式压制被害人知能的作用。戊的
部份,进行麻醉应为原先戊所同意从事医疗施术的过程,甲待戊本
身不醒人事、知能无法发挥作用之际进行性交行为,应该当225的乘
机性交;而己的部份,则因其麻醉失败,知能作用并非无法发挥,
而是因为甲以针筒胁迫压制己的知能,故应为221。
以上仅为参考拟答。
(应该很简单,第一次小考不要考太难,
没有什麽需要再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点,
有来认真听老师上课的应该都会写。
只是我现在遇到困境..有93也有9...
希望後者仅是迟到来不及写,如果考
不好的请好好把握後面一次小考和期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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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u32235:似乎在丙的部分还可以加一些中止未遂的讨论 05/06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