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pjfk (poka)
看板HolySee
标题[闲聊] 被法官阴的被告
时间Thu Mar 20 20:14:31 2008
前天在法庭上发生一件事..
一宗妨害自由案件的审理(准备程序已结束),两造均传唤证人为犯罪事实
作证,但双方各执其词法官於审理中无法发现事实真相,被告後表示欲传唤
告诉人到场来对质,法官厉声训道:「为何在准备程序中你不提出?」
被告表示:「因为法官您说不需要传唤」
法官楞了一下,厉声回应:「怎麽可能?」
被告不知死活地又坚持说:「因为法官您说不用」
法官依然表示不可能并开始翻阅卷宗,提示准备程序中所做成之笔录。
法官:「通译拿给他看!看他当初在准备程序中有没有表示传唤该证人?」
又补了一句:「根本就没有嘛!」
然而事实上,在法庭上书记官所做成之笔录大多由法官「念」给书记官打,
被告也只能在审理後签名。
虽然事後法官同意传唤该告诉人与被告进行对质,但劣者仍有疑虑想请问大师
1.书记官依照这种方式所做成的笔录之证据能力无瑕疵吗?
2.如有录音可否作为推翻笔录之用?
3.法官之行为有无违法?(指示书记官笔录制作)
最後,这种实务上之状况跟台大法研所91年犯罪学第二题是否相关?
题目网页
http://www.lib.ntu.edu.tw/exam/graduate/91/91483.htm
恳请赐教,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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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5.91.165
1F:推 pigdog:1.诉讼法的问题请向「纯」动物系的请教。2.有关,但太浅。 03/21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