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chao (天丛云)
看板HolySee
标题[讨论] 给老师(黄荣坚的帮助犯)
时间Wed Jan 9 15:19:37 2008
他新的见解在他新版的书下册P.805~P.809
简单来说
帮助犯和正犯都是在制造利益实害
所以没有不法层次上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於责任层次
用一不精确的说法
被帮助者相对於帮助者,在是否要让事实实现上,是居於决定者的地位
帮助者是一个没有决定权的人
也因如此
帮助者有一定机会会进入一种对社会规范无思维的「代理人状态」,在心理上自我工具化
(他举的例子是要求不知情的老师对答错问题的学生施以电击)
造成期待可能性的降低
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让帮助者责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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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时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远の绊よ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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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
2F:→ pigdog:看不懂。 01/10 21:15
3F:推 inds:XD 01/10 21:55
4F:推 dliteraturel:你可以先确立一个前提:帮助犯和正犯在(条件)因果关系 01/11 23:42
5F:→ dliteraturel:上是一样的,但前者在主观上具有一种自我责任懈怠的感 01/11 23:48
6F:→ dliteraturel:觉(认为自己的支配力极低),也因此我们在期待可能性上 01/11 23:49
7F:→ dliteraturel:给予其较少的非难。 01/11 23:50
8F:→ dliteraturel:事实上我个人认为,帮助犯在单一正犯体系下是个值得再 01/11 23:51
9F:→ dliteraturel:思考的问题,因为他算是单一正犯系统中的一个"例外" 01/11 23:52
10F:→ dliteraturel:(至於放到通说大概就不是什麽问题,反正在通说里什麽 01/11 23:53
11F:→ dliteraturel:东西都可以是例外 然後又掰得不像是例外) 01/11 23:53
12F:推 JohnWayne:利用主观上区分支配的认知程度来区分帮助犯一事,等於是 01/12 00:32
13F:→ JohnWayne:打了自己的嘴巴 01/12 00:36
14F:→ JohnWayne:另外,教唆犯也可以说是认为自己的支配力极低,可以在责 01/12 00:38
15F:→ JohnWayne:任方面给予减轻。 01/12 00:39
16F:→ JohnWayne:而且所谓的「代理人」或「局外人地位」,究竟是用客观还 01/12 00:50
17F:→ JohnWayne:是主观标准加以认定,其实是相当暧昧不清的。 01/12 00:51
18F:→ JohnWayne:比如说896页、907页等处。 01/12 00:52
19F:→ JohnWayne:基本上要去认知「决定权的高低状态」一事,等於就是承认 01/12 00:52
20F:→ JohnWayne:可以在客观上区别出犯罪影响力(或支配力)的高低。 01/12 00:55
21F:推 dliteraturel:我不觉得教唆犯会在主观上觉得自己责任减轻 01/12 23:57
22F:→ dliteraturel:不过"主观责任减轻"确实是一个还可以再思考的论述 01/12 23:58
23F:→ dliteraturel:至於从"客观"去认知决定权高低的说法,只能说,对於黄 01/12 23:59
24F:→ dliteraturel:老师来讲,主观的理解本来就需要辅以外在观察,而那样 01/12 23:59
25F:→ dliteraturel:的客观其实是所谓"多数主观" 01/13 00:00
26F:→ dliteraturel:就这一点来看,说黄老师是纯主观主义是有待商榷的 01/13 00:01
27F:→ dliteraturel:他并不期待我们可以飞到行为人脑子里去 01/13 00:03
28F:→ dliteraturel:而我们所说的客观其实也系於社会群体的主观反应,照这 01/13 00:04
29F:→ dliteraturel:样说的话,在主观与客观的名词上打转实在没什麽意义 01/13 00:05
30F:推 JohnWayne:不不,我根本还没谈到如何证明主观的层次。 01/13 12:35
31F:→ JohnWayne:你刚讲的这些,大抵而言已经算是有定见的东西了 01/13 12:36
32F:推 JohnWayne:讲个简单的例子, 01/13 13:11
33F:→ JohnWayne:「甲怂恿乙去揍丙一顿」,你觉得决定权是在甲还是在乙? 01/13 13:11
34F:→ JohnWayne:如果我是甲,我当然会觉得决定权不在我身上啊。 01/13 13:14
35F:→ JohnWayne:当然你可反驳说,责任减轻的重点是在「自我工具化」一事 01/13 13:15
36F:→ JohnWayne:犯罪决定权高低只是一种去辅助认定自我工具化的标准, 01/13 13:15
37F:→ JohnWayne:不过,黄在896页明言教唆帮助者保有论以帮助犯之机会, 01/13 13:18
38F:→ JohnWayne:其理由并不是在於教唆者有「自我工具化」之倾向, 01/13 13:19
39F:→ JohnWayne:而是在於「教唆人有意仅处於局外人之地位」。 01/13 13:20
40F:→ JohnWayne:那麽回归到一般的教唆事例,教唆人自认为处於局外人地位 01/13 13:21
41F:→ JohnWayne:为何不能责任减轻? 01/13 13:22
42F:→ JohnWayne:老实说,黄的旧说(未遂犯说)我个人是比较激赏的。 01/13 13:23
43F:→ JohnWayne:虽然会和学理与现行条文产生很多龃龉之处,但坦率的多。 01/13 13:23
44F:推 CATCATCAT:JW兄见解精辟。我偷偷觉得其实这样让我比较难以理解。 02/01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