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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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违法性牵连及回避可能性
时间Wed Jun 8 23:38:40 2005
简单说一下我後来对於黄老师理论的理解,这和我出国前的想法有
很大的差距。
主要的问题是在於因果关系概念和行为理论问题的连锁性,我原来
的想法和Last Chr.(附带请问,是否讲的是可爱的Yada Akiko那
一部呀?)差不多,黄老师把因果关系架构在非事实关联的规范判
判断上,特别是假设因果关系的处理,将推测性的事实串连到实在
性的事实基础上,我当时以为这是所谓的规范性因果判断。
不过如果再把问题的视角拉到黄老师行为理论的架构上,就可以发
黄老师的因果关系论不是身处於古典犯罪理论发展出来的自然主义
(Naturalismus)观点,自然主义的看法立基在行为必然是外部可
见,对於外在世界的变动,用德文来说就是Veraenderung der Aussenwelt
,行为指的是客观可见的动作,因果架构在该动作与结果间合乎科
学法则的操作,因果的判断就是以前国中生物学过的对照组机制,
反证法则不仅适用在自然科学,亦适用在法学,这可以说是某程度
决定论观点在构成要件的影响所致。
然而黄老师在他刚回国的论文和後来的共笔中采取了他自称的「修
正的因果行为论」,修正的重点在反对因果行为论基於意志与外部
变动间的连带关系,或者说他否定了因果行为论所强调的因果作用
,而是只要人的意思存在,任何的身体举止就算是行为。
某种意义上这个说法可以说完全没有办法解释对於人的行为要如何
归责,因为意思与行动的连锁一旦被去除了,那麽事後的责任归属
也完全架空在法律关系的假设上,这对於具有最後手段性的刑法学
来说是非常危险的见解,不过我们也可以套用另一套在自然因果行
为论之後被放弃的说法来观察黄老师的见解,该说法否定行为必然
有外在的行动与客观世界的改变,行为是人类本於意志所致生的作
用而已,作用在这里不等於外在的改变,而只是意志的具体方向,
(李斯特赌烂的就是这个),在这个意义下行为是意志与意志的实
现,基本上是罪责要素的一部分,因果关系论证的是意志(行为)
(主观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实现间的归责作用。这是非决定论的
基本立场(不要脸的是Beling,可以说是认定非决定论然後跑去抱
李斯特大腿)
图示如下:
自然主义:意志 → 变动 → 结果
(因果行为论的因果) (因果关系的因果)
非决定论:意志 (意志实现) → 结果
(没有因果的问题) (因果关系在处理这个阶段)
(注意意志实现是可以被打括号的)
拉回黄师的见解,某程度上透过他架空了因果行为论的因果作用,
他彻底地否定了立於古典主义立场的因果行为论,成为纯意志存
在即属行为的意志行为论(当然他欠缺的是意志的方向性),比对
起来他的立场比较接近於後者,亦即透过意志作用即可决定人对於
结果是否可以归责的关键问题,中间引介作为传导媒体而在古典自
自然主义因果行为论扮演关键角色的外界变动已不重要,能够实现
故意的内涵即属可归责,特别是在他单一正犯概念提出之後,他完
全地采行了这一条几乎被遗忘的非决定论(可以说是古典之古典行
为论)路线,因果决定的不是外界变动与构成要件限定结果间的关
系,而是主观的故意和结果间的关系。
从这个立场观察,黄老师已经完全偏离了刑法学在二十世纪以後的
基本传统,他走向了独我的非决定论因果关系,而这个意义下的因
果关系已经不是纯法学(特别是刑法学)式的因果,比较近属的关
系反而是根植於康德与黑格尔这一条传统的哲学意义因果,特别是
启蒙观念论的因果思想。
所以,透过规范的要素修正自然主义因果关系的立场,可能是不适
合来解释黄老师的见解的,反而是所谓的目的行为论作为对自然主
义的反动才是比较适合解释其立场的观点。
: 黄荣坚老师的因果关系概念其实非常像山口厚某篇文章中提到「规范因果关系理论」的
: 初阶版。虽然他不用「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用语,不过他将假定消去法(非P则非Q)的
: 内脏挖空,重新填充新的判断意义,却是不争的事实。简单地说,对黄老师而言,条件关
: 系,并不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这一点从他对假设性因果的处理方式就可以明白),
: 而根本就是进行规范上的判断,同时,对他而言,所谓的「结果」某种程度上是抽象化的
: 、语意化的,而非「合法则性因果关系」论者所强调的具体化、事件化的「结果」。
: 我在还没有接触山口与町野的规范因果关系论之前,还曾经写了一篇未发表的文章,来批
: 评黄老师的想法有很严重的瑕疵与误解,只不过现在看起来,他的想法某种程度上反而跟
: 日本学界试图处理的大方向是吻合的。
: 当然,虽然方向是吻合,只是黄师对於规范性的因果判断罪关键的问题--替代性原因
: 可否放入回避可能性的判断以及可放入的范围为何一事--丝毫没有论述可言,充其量只有
: 一句:「端看是否合理,有无事实依据」,也因此,我认为这只不过是日本有力说的初阶
: 版本而已。对於规范因果关系论者而言,真正困难的问题其实就在於此。限於篇幅,无法
: 详细说明,不过几个常争论的重点像是: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可否作为替代性原因?现实化
: 抑或潜在化的判断标准?依「法期待」而为行为的对象可以括及到多大?(行为人而已?
: 第三人未实现的行为?抑或所有人不论实现与否的行为?)「法期待的行为」如何决定?
: 当然如果要更深一点来谈规范因果关系论的问题,还很多,像我目前也没有办法完全
: 被说服要毫不怀疑地采取规范因果关系论,所以也难怪山口会说即便是规范因果关系论,
: 也没有办法完美地将现行通说(修正的条件因果关系)加以取代。
: 只是看完这些东西,再对照我国,竟然连合法则的因果关系都没人介绍与评释?
: (除了某篇在月旦法学教室的文章有稍微提到一点)
: 就可以知道PD老师的刑法总则讲义有多深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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