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torro (What dreams may come)
看板Health
标题Re: [请益] 军方残等检定表的疑义
时间Sun Feb 1 05:18:42 2004
※ 引述《linghuchung (ζΦΞΨλ)》之铭言:
: 想请板上的医生或医学生帮个忙,厘清残等检定表中界定不清之处。
: 有无相关医学资料可参考。或是判例也行。谢谢!!
: 军人残等检定标准表
: http://www.mnd.gov.tw/medical/Service/bureau/disabled_rank2.htm
: 请问残等检定区分表第15项「神经与肌肉」中该如何界定和解释
: 神经功能障碍介於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到百分之五十这个区间呢(合乎三等残的区间)
: (病患下肢的两大腿相差达八公分,小腿则是相差近一公分,可是在监定结果远
: 超过重度机能障碍的标准时,却卡在三等残的定义不清,军医院的医师无法给予
: 合理、明确、专业、公正的监定。)
: 疑义图示
: 神经功能障碍在百分 神经功能障碍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之廿五以下者表肢体 表示肢体无法抗地心引力。
: 可抗地心引力。 一肢为二等残、两肢以上为一等残。
: 定义模糊区
: ( 25% 至 50% )
: 25% 50%
: ├────────┴─────────┴────────────────┤
: 疑义
: 根据残等检定表,三等残为一肢肢体神经功能障碍经半年矫治後仍有
: 一肢肢体神经功能丧失达百分之廿五以上者。
: 请问神经功能障碍介於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其对於能否抗地心引力无说明。
: 军医院的医师亦无法明确定义。
: ps:该病患为腰椎第三节爆裂性骨折,动两次手术,第一次是钢钉内固定,
: 第二次是前侧椎体减压与骨融合术,事故後半年做肌电图检查显示
: 腰椎三、四、五节与荐椎第一节之神经功能退化。
: 目前该病患持续复健中,能不靠辅具做短时间与短距离的行走,
: 不过萎缩之下肢之肌力仍然不足以应付爬楼梯,蹲下起立等基本动作。
: 以下是军医局的回信,不过没有回答到疑问(第15项三等残的界定)
: 您好:
: 有关台端来函提及军人残等区分标准表内肌肉神经功能障碍问题。
: 依现行军人抚恤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内规定,军人服现役期间致伤残者於
: 伤癒或治疗终止,经监定对身体功能确具障碍或无法恢复时检定为准,
: 合先叙明。
: 至有关神经功能障碍程度监定,系由各专科医师依其专业经由病患之病
: 史、临床症状、神经系统理学检查及肌肉和神经的各项神经生理检查後
: 依据「军人残等区分标准表」内规定填入伤病残申请抚恤证明书後送联
: 勤总部审核。
: 台端可依办理伤残抚恤规定向服务单位人事部门申办,期保障个人权益。
: 国防部军医局 敬覆
: *******
: 请问如果将三等残的定义做以下的判读合不合理(个人的判读)?
: 神经功能障碍介於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者表肢体可部分抗地心引力且未达
: 无法抗地心引力者。 [ 即虽有功能,但功能不完全者 ]
: *******
: 现在军医院的医师咬定该病患"能走",所以肢体为可抗地心引力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 可是照医生如此的认定,残等检定该项三等残就变成没有人能符合的空集合。
: 就算该病患明显超过重度机能障碍的标准,虽能走但还有很多基本的动作无法完成,
: 也无法符合三等残的标准。
: 医生还推说规定不是他订的,他没有办法解释该疑义 -_-
三等残的判定法则有四项
1.一肢肢体神经功能障碍经半年矫治後仍有一肢肢体神经功能丧失达百分之廿五以上者。
2.周边神经损伤致肌肉萎缩,关节强直经半年矫治後仍有明显变形影响功能者。
3.语言机能有严重障碍,导致与人沟通有显着困难者。
4.脑部病变致肌紧张异常或舞蹈症,经治疗六个月仍有二肢及躯干运动障碍者
就算此人不符合第一项...起码也有第四项...第四项非是能走而已..而是躯干运动
障碍者....而第二项也明显符合...
不过军医是这样了..他要刁难你...你就没办法...那就去另一间军医院判定...
还有入伍训时的体检应该也可以因此判定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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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常说,出来跑的,是一定要还的,现在才还算我赚到。
我知道我前世一定造了很大的孽,今世才要在这个无间地狱里面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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