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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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郑丽文:黄吕锦茹跟柯文哲一样清清白白
时间Mon Mar 30 23:28:17 2026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铭言:
: 我们的中国人,想让大家一起当中国人,渴望跟习近平见面,中国国民党党主席,郑丽文
: ,
: 发声支持柯文哲,认为司法不该变成执政者追杀政敌的工具,柯文哲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 就该国民党工们因为罢免连署受到不公平待遇一样,
: 黄吕锦茹清清白白也跟柯文哲一样被羁押,被押人取供。
如果是真的清清白白,为什麽会被延长强制处分期间?
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七四四号刑事裁定(一一五年三月廿七日作成):
【主文】
黄吕锦茹自民国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并应於上开延长限制
出境、出海期间,延长遵守接受电子手环之科技设备监控。
初文卿、姚富文均自民国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二)兹因前开被告黄吕锦茹之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设备监控处分期间,及被告初文卿、
姚富文之限制出境、出海处分期间,均将於一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经本院於一一五
年三月十一日准备程序中听取检察官、被告三人及辩护人之意见。
检察官到庭表示:被告三人之强制处分原因均未消灭,被告黄吕锦茹之科技设备监控亦就
其状况变更为电子手环之科技设备监控,应可有效符合被告黄吕锦茹之需求,为确保审理
程序之进行,均请求延长等语。
被告黄吕锦茹辩称:配戴电子手环使我觉得没有尊严,家人也需时常晚上起来帮我处理充
电的事情,出门也要带很多东西,非常不方便,且我身体一向不好,我认为科技设备之电
压造成我身体更不适,即使增加到二倍药量也无法降低血压,我已经认罪,且科技设备监
控中心与我联络的情形均良好,从来没有找不到人,我也没有故意毁损科技设备的纪录,
希望可以解除科技设备监控;另限制出境、出海处分已经八个月,也希望能够解除等语;
被告黄吕锦茹之辩护人为其辩护称:本案被告黄吕锦茹已坦承犯行,自从变更为电子手环
之科技设备监控後,时常在半夜接到科技设备监控中心电话,询问被告黄吕锦茹的位置,
致被告黄吕锦茹睡眠不正常,严重影响其精神、健康状况,配戴科技设备监控已严重侵害
其人权、生活,违反比例原则,且被告之身体状况仍有必要接受进一步检查,无再继续施
以科技设备监控之必要等语。
被告初文卿辩称:本案我已认罪,二百万元之保证金对我而言是很大一笔金额,且我家中
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所以我不会逃亡,也会坦然接受法院判决,请求解除这些强制处
分等语;被告初文卿之辩护人为其辩护称:被告初文卿系初犯,依实务上判决,一般都是
给予缓刑或易科罚金,被告初文卿没有必要逃亡,且被告初文卿已坦承犯行,亦已自中国
国民党(下称国民党)离职,无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及勾串共犯及证人之虞,强制处分
原因已消灭,无继续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等语。
被告姚富文之辩护人为其辩护称:被告姚富文已远离国民党台北市党部工作,亦无再与本
案相关之被告及可能之证人接触,原羁押原因已不存在,且被告姚富文已坦承犯行,若继
续对被告姚富文为限制出境、出海处分,对被告姚富文之权利侵害甚大,不符合比例原则
,被告姚富文之家人都在台湾,也有一个尚在小学就读的小孩,亦已缴纳高额保证金,无
逃亡之可能性,请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处分等语。
(三)经本院审酌卷内相关卷证资料,足认被告三人涉犯行使伪造私文书、非公务机关非法
利用个人资料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
渠等对於一一四年二月五日开会讨论如何处理因原
先推动之罢免案领衔人资格不符、不及送件之重要经过之供述,有避重就轻、互相推诿或
维护之情,被告三人并均曾任国民党台北市党部重要干部,彼此间存有部属、党务幕僚等
感情、指挥层级因素,亦具有深厚之政治及经济实力,对於组织内之证人、共同被告均有
相当之影响力,被告黄吕锦茹更於本案为检警调查前,即有指示他人制作「文书伪造侵犯
个资相关回应」之说帖之行为,被告初文卿、姚富文并有删除手机内对话纪录之行为,有
事实足认被告三人均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及勾串共犯及证人之虞之羁押原因。被告三
人虽已坦承犯行,惟其等就本案重要犯罪事实之供述有相互矛盾、回护之情已如前述,仍
有待於审理程序进行交互诘问以进一步厘清,是原羁押原因并未消灭,审酌本案尚有包含
被告姚富文、初文卿、黄吕锦茹在内等数名证人待於审理程序交互诘问,又
被告三人所涉
犯行,不仅对被冒名人受宪法保障之选举、罢免权产生危害,更可能影响公职人员之罢免
结果,对他人之个人资料、信用、社会秩序及民主政治之选罢制度造成相当程度之影响,
倘本案後续审理结果对其等不利,基於趋吉避凶、脱免刑责、不甘受罚之基本人性,被告
三人非无规避刑罚执行之可能,且诉讼进行具有浮动性,当事人心态及考量难免随案情进
展而变化,就我国司法实务经验观察,与国内家人感情密切,并有固定住居所、正当职业
之情况下,为逃避刑责而弃保潜逃出境,致案件无法续行或执行之情事,亦屡见不鲜,是
本案有无延长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设备监控处分之必要,与被告三人在国内有无亲人、
事业等并无必然关系,为确保後续审理、证人交互诘问程序及刑事执行之顺利进行,本院
认对被告三人所为之限制出境、出海处分及对被告黄吕锦茹之科技设备监控处分,固使被
告三人入出国境权益、被告黄吕锦茹之生活状况受有相当影响,然已属於除羁押外,限制
被告三人居住及迁徙自由、人身自由之相对最小侵害处分,与确保国家审判权及刑罚执行
权遂行之公益衡量以观,难认有逾越必要程度。是本院基於上揭公益考量,审酌被告三人
个人权利之均衡维护,认仍有继续对被告三人限制出境、出海,及继续对被告黄吕锦茹施
以电子手环之科技设备监控处分之必要,被告三人及辩护人前开所请,尚难凭采。
(四)综上所述,本案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设备监控处分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为保
障司法权之有效行使,平衡兼顾公共利益及被告之人权保障,本院斟酌全案情节及审理进
度等事项,并给予被告黄吕锦茹、初文卿、姚富文及辩护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後,认有延长
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设备监控处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并由本院通知执行机关
即内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员会海巡署侦防分署执行之。至原命被告三人具保停押之限制住
居等替代处分,其效力仍然存在不受影响,各该被告仍应续予遵守,附此叙明。
所以还能主张「清清白白」的话,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了!
如果黄吕氏想要回去看守所,狱政单位随时愿意欢迎,他们也不会抗拒去接收这位年事
已高的老妇人
到时可别说没有好好照顾、被迫认罪之类的,翻供的话罚则会更重!
而且居然会被指有相互袒护的问题
看来当初会允许具保停止羁押,恐怕是错误的决定;但既然已经作成了,只能等发生剧烈
变化(如弃保潜逃)後,才能重新执行羁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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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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