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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政黑检举板板规 2015/04/03 起生效
时间Fri Apr 3 22:36:44 2015
第一章 总则
1.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路公约,以及批踢踢实业坊站方
制定之站规管辖。若板规与前列各规章有所冲突,应以前列各规章执行为准。
2.板规有所变动时,依被检举发文或推文的发表时间决定所使用之板规。
3.文章标题、可客观得知与政黑看板或板友相关之签名档、发文後编辑修改之内容、
以及转录文章之内容,视同发文本体。其内容亦必须遵守板规之各项规范。
(非前列范围之签名档违规,请利用PTT看板警察局检举违规)
4.针对违规行为,板务得以使用删除违规文章、删除违规推文、退文、水桶作为处份。
处份得以因违规情节轻重等理由选择任一或复合动作。
5.政检板水桶天数计算方式:基础水桶日(各项板规所设定之水桶天数下限)*(前科
次数+1)。若水桶天数超过各项板规所设定之上限,以上限天数为准。
6.政检板前科之计算方式:每经过水桶判决累加一次(不分违规板规)。每年的1/1与
7/1固定删减已超过半年的前科一次。
7.针对水桶处份,若违反板规程度轻微者,板主得另外判决警告。单一使用者每累积
警告满2次(不分违规板规)则转换判处水桶10日,不计前科,水桶判决後警告归
零。每年的1/1与7/1固定删减已超过半年的警告累积。
8.板主因应站规赋予执行板务的公告,仅受站规之规范,不受本板规之限制。
第二章 文章分类
1.本板文章标题分类分为『检举』、『申诉』、『建议』、『公告』。
2.标题分类使用说明:
a.检举:检举使用者违反板规。
b.申诉:检举人或被检举人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c.建议:针对政黑板与政黑检举板之板务提出讨论与建议。
d.公告:板主专用分类。
3.若未依规定使用标题分类发表文章,得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第三章 检举文管理办法
1.检举他人违反板规者需检附相关证据,并按格式发表检举文於板上;若未依格式检
举,板主有权拒绝受理,并得视情况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检举文标题统一格式: [检举] (AID码)犯规ID 违反板规条文
范例: [检举]
#1C4z9MCS setzer 政黑板规3-2-e
[检举]
#1C4z9MCS setzer 政检板规4-5
2.检举案涉及点名特定板友时,只有当事人才能发文检举,不受理代他人检举。
3.检举案请於违规事实发生之发、推文七日(168hr)内提出检举,逾期视同超过追溯
期,不予受理。
4.在政黑检举板被水桶视同剥夺使用者之检举权力,寄信给板主之检举案不予受理。
检举政黑板规第四章所列之人身攻击时可例外。
5.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欢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使用跳
板ip或代理伺服器或海外IP明显得知为跳板之使用者之检举。(跳板ip、代理伺服
器由板主认定。)
6.每个ID於24hr内限发一篇检举文,每篇检举文限定检举一位板友在单一文章内的各
项违规行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违规事项。检举第四章违规时不受本条限制,可在
24hr内发表多篇检举文或单一检举文内检举多篇文章多个板友之相同违规事项。
(依据一案一罚原则,每一独立违规事实视为一项违规检举)。违反者得处以水桶
10~365天之处分。
7.检举人若10天内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检举案由板主判决不成立或被检举人不违规,
视为滥用检举,得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8.若检举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锁文处理之後,发文者又擅自删除或修
改文章,视为藐视检举,得处以水桶30~3650天之处分。
9.非当事人(检举者、被检举者、与板主之外的使用者)禁止对检举案回文或回推。
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10.检举案之提出与当事人之回应须聚焦於违规事实的说明与辩解。若滥用检举案陈述
无关检举案之事项,得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第四章 申诉文管理办法
1.对判决结果提出申诉须针对被判违规事实或板主说明提出具体反驳理由,并按格式
发表申诉文於板上;若内容未提出具体说明或格式错误,板主有权直接标记或锁文
拒绝回应,并得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申诉文标题统一格式: [申诉] (判决之板主ID) (AID码) 判决
范例: [申诉] setzer
#1C4z9MCS 判决
2.申诉案请於板主判决15日(360hr)内提出,逾期视同放弃申诉权力。
3.若申诉案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锁文处理之後,发文者又擅自删除或修改文章,
视为藐视申诉,得处以水桶30~3650天之处分。
4.非检举案当事人(检举者与被检举者)禁止针对检举案提出申诉案。违反者得处以
水桶10~365天之处分。
5.申诉文只有板主可以回应,申诉人提出申诉案後须待板主回应後才能针对板主说明
提出回文(禁止利用推文)。若有其他的回应行为得处以水桶30~3650天之处分。
6.申诉案之申请,即表示申诉人对於板主的判决具有异议,若申诉人在申诉案进行期
间(包含於组务提出申诉之案件),改持相反意见提出其他检举案或申诉案,无论
在本板或组务(视为板务延伸),一律视为恶意检举与申诉,得处以水桶30~3650天
之处分。
7.申诉案之提出须聚焦於判决结果的异议处。若滥用申诉案陈述无关检举案之事项,
得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8.申诉案提出後若72hr内未获得板务回应,视为板务认为无需沟通说明。申诉人若仍
不服判决得以迳行向组务提出申诉。
第五章 板务建议文管理办法
1.板务(主板或检举板)之建议文,每ID每24hr内限发一篇。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
365天之处分。
2.每ID对於板务建议禁止在一年内针对相同之建议重复发文(若涉及相同的议题须有
不同的见解)。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3.板务建议文之标题与内文须针对主题简明扼要说明,若与板务无关或有滥用现象者
,得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情节严重者得另外给予劣文。
4.板务建议文之推文应与该文讨论之板务主题相关,若与该主题无关或有滥用现象(
例如类似内容重覆推文提出)者,处以水桶10~180天之处分。
5.板务对於板务建议文,若认为无回应必要,依站规给予权力得以不另外回覆。针对
板友提出建议文之回应发文,不受第一条与第二条之限制。
第六章 一般罚责性板规
1.除了提出检举或申诉所需,禁止转出本板之文章。违反者处以水桶30~3650天之处分。
2.禁止於发文或推文内发表个人心情政治黑特的内容。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365天之
处分。
3.本板发文与推文之内容,同样接受政黑板规第三章至第五章之管理办法规范。若政
黑板之管理办法与本板板规有冲突之处,以本板板规为主。违反板规之水桶处份天
数,依违反之板规设置。
政黑板规3-3-g之规范,因板务建议文可提供使用者提出对板务之疑问,不在此限。
政黑板规5-2於本板之规范,合於板务建议文主题之发文推文、检举或申诉时必要引
用板务说明或判决前例行为不受限。
4.使用者禁止删除或修改文章推文(即使发文者要修正自己的言论,也应保留原推文,
而采用修文或推文之增述方式提出更正)。违反者得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5.同一板友有多重ID(分身)者,违反板规计算前科时为各ID加总。
第七章 临时公告效力
1.板主有权力依照临时公告内容,对特殊情况迳行处理。
2.若临时公告内容与现行板规之罚则不同或抵触,以临时公告为优先。
第八章 修改板规
1.新修板规由全体板主不限方式达成共识认可通过後,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并置底。
2.新修板规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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