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rkforce (劳动力量)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百日内登记结婚丧假询问
时间Thu Oct 8 14:07:55 2020
※ 引述《workforce (劳动力量)》之铭言:
: ※ 引述《g6g6gogogo (David)》之铭言:
: : 假设8/9举行小型婚宴(仅至亲
: : 8/25登记结婚
: : 但配偶父母於8/21往生
: : 这种情况公司应给予6天丧假吗?
: : 注:讣闻上已是女婿,登记结婚後头七、入殓、出殡仪式都还没进行
: : 有问过1955,说我这种状况非常特殊还没遇过
: : 她就字面解释百日内"配偶"治丧期间应给假
: : 说如果公司不准假的话再提出劳资协商
: : 请问有人遇过这种状况吗?
: : 到职超过一年,但特休不多,非常需要有这6天丧假处理事情阿...
终於等到主管机关的回覆(劳动部又再次不正面回应,而是交给地方政府...)
结论就是这种情况公司无需给予丧假,并提供了一则很古早且未公开的解释令如下: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9年1月9日台七十九劳动二字第31303号函:
「劳工与配偶结婚之前,配偶之父即已死亡,应不符合劳工请假规则第三条给丧假之规定。复请查照。」
总之,这样以後人资板友们如果有遇到类似的状况时,就有相关的依据可循了。
更详尽的讨论与解释令原稿,可参照我们的部落格文章:
https://twworkforce.com/2020/10/08/funeral-le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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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4.218.69.179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RM/M.1602137279.A.92B.html
1F:→ dayend: 哇!哇! 我是看到30年前的案例吗?!!! 10/09 17:08
2F:→ dayend: 现行劳动法令我相信给的是更多劳资协调空间,没答案正常:) 10/09 17:10
3F:→ dayend: 人资成为劳资协调与立案角色也许比找到老规则遵循重要:) 10/09 17:13
4F:→ dayend: 以上纯个人意见~也许我相信我讲的也是贵平台存在初衷?XD 10/09 17:13
5F:→ dayend: 无论如何很高兴有人为台湾的劳、资关系如此努力。 10/09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