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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加班费中每小时工资额计算
时间Thu Nov 28 16:36:18 2019
※ 引述《a10199228 (呀?)》之铭言:
: 各位前辈们晚安
: 小弟的公司近日发放前1个月的薪水与加班费
: 小弟为月薪制计酬之劳工
: 公司HR在计算加班费时,每小时的工资是用
: 月薪/当月天数/8 来计算
: 例如月薪31,000,10月有31天
: 每小时工资HR计算为31,000/31/8=125
: 并用$125乘以劳基法规定的倍数来计算加班费
: 小弟有疑问的点是,我认为不管当月有多少天,都要用30天来计算
: 所以应为31000/30/8=129.167
: 但是找不太到相应的法源依据
: 网路上有找到的资料有
: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 也有人说依据民法123条,但是相应的适用我看到大多是聚焦在计算“月平均薪资”而不是“每小时工资”
: 想询问各位前辈们
: 是敝公司的HR算法正确,还是小弟的算法正确(法条依据?),抑或是其实法令没有详细规定,2种算法都合法??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很久没在PTT发文了...不过看到这个问题其实蛮有趣的,因为看似是人资基本功,
但其实有更多细节值得讨论~
首先,劳基法是属於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劳基法未详细规定的部分,则应适用民法规定。因此劳资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平日每小时工资额」计算方式的话,那麽约定月薪制的劳工在将月薪回算为日薪时,的确应参照民法的规定。
民法第123条:
「称月或年者,依历计算。
月或年非连续计算者,每月为三十日,每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简单来说无论大小月,都是以30天为计算的分母,这点也可以参考很早以前劳动部前身劳委会的说明: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6年8月7日劳动2字第0960130677号函:
「按月计酬之劳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时之时段延长工时,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计给延时工资;其据以核计延时工资之『平日每小时工资额』究应如何计算,应视劳动契约之内容而定。
原约定月薪给付总额相当於240 小时者(即『平日每小时工资额』系以月薪总额除以30再除以 8核计者),除劳资双方重行约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仍可依据原公式推算(如月薪为17280元者即为72元),不因按时发布之基本工资调升至95元而当然变动。」
但其实这也不代表劳资双方在计算平日每小时工资额的时候,要完全以「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时」来计算,毕竟我们上面提到这是在劳资双方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是如此计算,但如果劳资双方有特别约定时,计算时薪的分母以当月实际日历天数计算也并非不可,可参考以下函释: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2年11月15日劳动2字第1020083156号函:
「
有关工资如系按月计算者,於计算『1日』工资时,可由劳雇双方约定以当月实际历日数或一律以30 日推计之,惟劳雇双方约定1日工资之计算方式後,於计算劳工请事假『1日』不给付工资及劳工休假日出勤加发『1日』工资时,其工资内涵允应一致。」
上述的函释除了解释以各月总日历日当作计算时薪的分母亦属可行外,也提醒了如果要这样计算的话,在计算员工请了一日事假而要扣除多少薪资的时候,也要用同样的标准来计算,否则如果算加班费用31天当分母,扣事假时又用30天当分母,那不是违反劳基法22条第2项(工资未全额直接给付),就是违反第24条(加班费未达法定标准)了。
另外原po有提到公司人资拿出员工守则表示的确是这样计算薪资的,这个部分则的确要厘清一下当初任职的劳动契约或公司依法订定的工作规则(或与原po说的员工守则相同)是否确实有列载「一日工资」或「平日每小时工资额」的计算方式,即使劳动契约中未明确约定,但如果工作规则有公开揭示给员工的话,其实也具有补充劳动契约的效果而具有效力,此部分可参考以下判决: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40号判决:
「在现代劳务关系中,因企业之规模渐趋庞大,受雇人数超过一定比例者,雇主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节省成本有效从事市场竞争,就工作场所、内容、方式等应注意事项,及受雇人之差勤、退休、抚恤、资遣等各种工作条件,通常订有共通适用之规范,俾受雇人一体遵循,此规范即工作规则或称员工服务手册。
其内容除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团体协约外,如经公开揭示,当然成为雇佣契约内容之一部,劳、雇双方均应受其拘束。至工作规则,无须依该法第70条规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只须依公文传阅或张贴於公布栏等方法公开揭示,置於让劳工随时易於认识之状态,即属有效。」
所以其实工作规则有没有核备是一回事,员工人数达30人以上而未核备,顶多是雇主会违反劳基法第70条而有受到处分的风险而已,但若该工作规则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也确实有公布在公告栏、官方网站或印发给各员工的话,确实是有其效力而可拘束员工的。
总结来说,公司
不见得违法(也不见得合法),但建议原po可以带着相关资料先询问地方劳工局确认一下,如果冒然检举公司「合法事项」,结果被发现(或说是被推敲出来)吹哨者身份的话就有点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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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orkforce (124.218.69.179 台湾), 11/28/2019 16:37:24
※ 编辑: workforce (124.218.69.179 台湾), 11/28/2019 16: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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