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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育婴留职停薪後,特休该如何计算?
时间Sun Jan 28 22:08:03 2018
图文网志好读版:
https://goo.gl/t4rA5r
https://imgur.com/wRg540p
今天又要来讨论实务上的问题了,我们在古早的文章「历年制?周年制?特别休假转换术大公开!」中,有大概说明了该如何转换历年制成周年制的特休。然而,有许多劳工可能在职涯中会有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或伤病留职停薪的需要,而该留停的期间是可以不算年资的,那麽这时候可能许多人资或劳工朋友们在计算特休时就会有点短路了,到底在有留职停薪而中断年资的情况下,特休该如何计算呢?
在我们的文章中,有位网友提出了自己的例子:
https://imgur.com/Mx7N5zo
依照其叙述,在职涯期间分别请了5个月及5天......的育婴留职停薪,在此另外提醒一下,依照
育婴留停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育婴留停「原则上」是以6个月为最小的单位,但有原则就会有例外,如果雇主同意的话也是可以协商用低於6个月的期间来申请留停的噢!
我们用图表来显示一下这位网友的案例,就可以比较清楚的知道放假的区间了:
https://imgur.com/G9UlvCQ
如上图所示,我们皆以个人周年制来检视特休天数,该网友是在100年4月21日到职,那麽在104年4月21日年资满4年,按旧法会有10天特休,而其中104年5月1日至9月30日请了5个月的育婴留停,复职後会在105年9月21日年资满5年,按旧法会有14天特休,但因适逢新法上路,该年度会增加一天而有15天特休,放假期间则至106年9月21日为止。
如果网友所服务的公司要在107年由
历年制转换为以到职日计算的
个人周年制,那麽最好的方式,就是在107年的「到职日期」为基准来结清前面的特休,但因为前面有申请了留职停薪,因此该日期也会往後递延。
以上图为例,前面两次留职停薪後,满足周年年资的日期会递延到107年9月26日,因此公司应该在该日期结清特休天数,也就是
计算劳工在该日期前总共放了几天,依法又该有几天的特休,本案例中,在107年9月26日以前总共应有64天特休(7天+7天+10天+10天+15天+15天),公司只要在该日期以前补足天数或未休工资,接下来自107年9月26日开始只要接续给予劳工满7年的15天特休,再依此类推下去即可。
看似复杂的计算,其实搞懂逻辑後,即使有申请留职停薪,每个人也可以自己计算出应有的特休有几天,如果能用时间轴来纪录各个日期与天数,相信计算起来就会更清楚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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