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rkforce (work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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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月休六天/变形工时
时间Mon Sep 25 23:26:09 2017
原本想回文就好惹,
但因为觉得这个议题如果用图表呈现,
或许能更清楚知道在这种情况下,
在法令上究竟是什麽情形,
就借用原po的问题,写成一篇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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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网志好读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9/issue.html
https://imgur.com/7p2aPbm
省略网志版里的废话...我们直接切入重点吧!
如果有乡民还不知道什麽是变形工时制度,
可以参考我们之前写过的文章:是弹性还是後门?变形工时制度介绍。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59.html
而在原po文章的疑问中,雇主与劳工所约定的是「四周变形工时」制度,
我们先来看一下范例的排班方式为何:
https://imgur.com/NOtIP4w
一般情况的四周变形工时,
应该是在四周(即28日)的周期内安排四个例假与四个休息日,
每日工时8小时,四周总工时为160小时,每二周也必须至少安排2日的例假。
那麽,原po服务的单位,把排班套用到上图中会是如何呢?
https://imgur.com/0Jv5Hvt
我们也姑且不讨论他所提及的休息时间问题,每日工时依然以7小时计算之,
那麽,在这个四周周期内的
「总正常工时」为154小时,
我们假设每个周期都为一样的数字,
那麽这位劳工的工时未达全时工作者标准(也就是四周共160小时)的部分,
应视为雇主「受领劳务迟延」,
白话点说就是老板自己要员工在正常工时的时段内早下班的,
所以并不能归责於劳工,因此还是要照约定的月薪来计算给员工。
那休息日或例假的工时又该是几小时呢?
应该还是得用
8小时计算,如果以7小时计算之,
那这名劳工就变成「部分工时劳工」了,
再次提醒大家
部分工时劳工是不能约定变形工时制度的。
最後,因为有2日休息日出勤的情形,
纵使每个休息日只出勤7小时,
依法仍应以8小时计算,
因此雇主要计算这2日总共16小时的加班费给劳工
由於我们不知道这名劳工的月薪水准,
以下提供之前的计算图例,
详细的计算也可以参考:人资基本功—解析加班费计算方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https://imgur.com/QbfyaZd
假设约定的月薪是30,000元(含全勤奖金或职务津贴这些经常性给予),
那麽这2日休息日加班费计算的方式如下:
30,000元÷30日÷8小时×(2小时×1.34倍+6小时×1.67倍)×2日=3,164元
所以,其实这位大大文末提到是不是老板再补16小时的加班费就可以了?
答案是对的,只是依照以上的脉络,是不是又更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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