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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劳工加班时数想换成补休,到底可不可行?
时间Fri Jul 21 21:52:02 2017
图文网志好读版:
https://goo.gl/qQxG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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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ur.com/8tMGnjd
我们在前一篇文章有分享了加班费计算的方式
(参照:人资基本功—解析加班费计算方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而前阵子也在看到乡民提出了一个看似很基础的问题—
加班费到底能不能换成补休呢?答案当然是可行的,
但很多人资或会计被问到依据在哪里的时候,却又答不上来,
更甚者,还听过有些曲解法令的人事部门更会以法令没有规定的理由,
拒绝劳工以补休的方式替代加班费,我们今天就要来告诉你,
加班补休的依据还有要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http://imgur.com/uNolx8J
http://imgur.com/yObKgnm
翻开整部劳基法,的确找不到加班补休的字眼,
这次一例一休的修法也未将加班补休的详细规定入法,
原因就是一旦修法规范加班补休,
便会牵涉到补休期限、补休加成计算方式以及未休完补休又该如何折算的问题。
如果未来要针对这方面修法,对人资们来说无疑是一大考验,
因为每次加班事实发生後的补休期限都不同,且加班时段不同,
未来要折算工资的时候也必须回归到是产生在哪个阶段的加班来计算加班费,
若是没有系统化,一定会算到头壳上满天星斗。
那麽,既然劳基法没有规定,补休的依据到底为何呢?
其实劳动部早在民国79年就作出加班可以采补休的解释: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9年09月21日台劳动二字第22155号函:
二、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延长劳工工作时间,
应发给延时工资,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有明订;
至於劳工於延长工作时间後,如同意选择补休而放弃领取延长工资,
固为法所不禁,惟有关补休标准等事宜亦当由劳雇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当时候的解释,把补休的细节与标准交由劳资双方协商(过了27年依然如此)
,最後发现劳资双方协商的结果就是劳工总是「自愿」共体时艰选择补休,
而且有些还「刚好」补在公司最不忙的时候,可谓体贴万分。
因此,劳动部又在98年做出另一个重要的解释: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8年05月01日劳动2字第0980011211号函:
二、查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应依劳动基准法
第24 条所列标准加给之,此项延长工时工资,
并应於事由发生最近之工资给付日或当月份发给。
上开延长工时工资请求权劳雇双方不得约定於事前抛弃;
故凡雇主要求劳工或纵经劳工同意,於延长工时事实发生前,
一次向後抛弃其延长时工资之请求权,均属无效。
至劳工延长工作时间「後」,如同意选择补休而放弃领取延长工时工资,
固为法所不禁,惟上开权利之抛弃,应由个别劳工为之。
劳雇双方如就该等延时工资之请求权是否业经劳工抛弃有所争议,
应由雇主举证。
白话说明以上函释内容,
就是雇主不能要求劳工以後只要有加班都只能换补休,
必须让员工有选择的权利,而且因为牵涉到的是个别劳工的权益,
更不能以劳资会议或团体协约等方式约定每个劳工要放弃加班费的请求权,
如果有这些行为,雇主还是会被依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4条开罚的!
http://imgur.com/DD40xdf
而在一例一休修法之後,因为多了个休息日出勤的情形,
因此劳动部在前阵子又做出了补充的解释:
劳动部106年05月03日劳动条2字第1060130937号函:
二、至劳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选择补休,尚为法所不禁,
惟劳雇双方应在不损及劳工权益及不影响雇主人力因应之前提下,
就补休标准、补休期限及届期未休完之时数如何处置等事项,妥为约定。
三、劳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未有选择补休之意思表示,
雇主仍应依法给付休息日出勤工资。
凡雇主片面规定劳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仅能选择补休,
即不符劳动基准法规定。
至劳雇双方如就休息日出勤工资之请求权有所争议,应由雇主负举证责任。
此函释看似跟98年的解释大同小异,
然而在这个劳基法更令人注目的时机点除了提醒雇主们不能约定加班一率只能采补休,
这样的解释其实也为休息日加班的高额加班费解了套,
会怎麽去协商与运用,就要看每个公司的心态了。
其实,许多补休的细节依然交由劳资双方协商,
对於劳资双方来说还是很难有执行的方向,
如果劳动部未来能发布相关的注意事项,会不会对劳资双方更有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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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myEAT: 详细推! 07/21 21:59
2F:推 banana321: 反正就是只能在加班『後』给劳工选择,加班费是优先发 07/21 23:04
3F:→ banana321: 给,最高行政法院有判例 07/21 23:04
4F:推 helen811222: 推! 07/22 17:01
5F:推 kukumalu0819: 请问有该判例的网址吗??打去劳工局问说有加班费就 07/24 07:43
6F:→ kukumalu0819: 可以~可是就想换补休啊! 07/24 07:43
7F:推 banana321: 劳工可以选择补休,可是一定是加班後,给劳工选的。只 07/25 15:54
8F:→ banana321: 是补休目前没有加倍 07/25 15:54
9F:推 banana321: 上面函有写,那个判例是公司优先给补休,如果休不完才 07/25 15:56
10F:→ banana321: 给加班,而且说法是人资签名认可,当然他们最後想翻盘 07/25 15:56
11F:→ banana321: 可能有困难。 07/25 15:56
12F:→ kukumalu0819: 请教~所以有加班事实,资方不得强制只有加班费选项 07/25 21:02
13F:→ kukumalu0819: ? 07/25 21:02
14F:推 banana321: 劳基法,就是规定在加班後 优先给加班费,若是劳工放 07/25 23:12
15F:→ banana321: 弃加班费,可以给补休,不过如果出现争议,雇主需举证 07/25 23:12
16F:→ banana321: 的,加班费或是补休重点在加班事实後,在加班前雇主或 07/25 23:12
17F:→ banana321: 是劳工 协议都是无效的 07/25 23:12
18F:推 banana321: 如果不优先给加班费,是直接给补休 违反基法最高行政法 07/25 23:22
19F:→ banana321: 院106年度裁字第784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 诉 字 07/25 23:22
20F:→ banana321: 001202 这是同案有上诉但是还是败诉 07/25 23:22
21F:推 kukumalu0819: 好的了解~非常感谢 07/26 10:25
22F:推 banana321: 很少公司不愿意给补休吧,的确没给补休不违反,以为他 07/26 10:31
23F:→ banana321: 优先给你加班费了 07/26 10:31
24F:→ kukumalu0819: 如果劳工自愿放弃加班费~选择补休~公司也不得拒绝 07/26 12:33
25F:→ kukumalu0819: 吧?? 07/26 12:33
26F:→ banana321: 拒绝也不违反啊,因为要双方协议 07/26 12:37
27F:→ kukumalu0819: 所以想要假不要钱~劳工没有选择权?? 07/26 12:46
28F:推 lovelyu: 没有~劳基法就是以加班费优先~公司可以没有补休制度 07/31 14:59
29F:推 lance7483: 公司得同意给予补休选项,换言之,要采补休则应经劳方 09/27 12:41
30F:→ lance7483: 同意并由劳方发动加班费与补休的转换权,但公司可不给 09/27 12:41
31F:→ lance7483: 补休,以加班费强制给予 09/27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