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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人资基本功—解析加班费计算方式
时间Mon May 15 19:14:43 2017
虽然现在很多人资都是运用系统在计算薪资,
不过在法令越修越复杂的情况下,
我们认为身为人资们还是要了解计算过程跟法令基础较佳,
也促成我们写成这篇文章,
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图文网志好读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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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ur.com/zyzjX1O
加班费在法令的定义中叫作「延长工时工资」,
也就是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後的「延长工时」所要发放的工资,
之所以需要加成,
一来是用以体恤已经工作达合理时数的劳工,可以领得比一般工作时数更高的工资,
二来是提高雇主成本,以降低劳工的工作时数,
因此有关加班的相关法令规范,也都是朝着这两个目标在修订。
经过105年12月21日修订劳基法(105年12月23日施行),
一例一休的议题也开始热议,
也使得劳基法有关加班费的计算越来越复杂,
(但想要提醒一下老板们,这次修法同步也删除了7天国定假日,
所以对雇主而言不是只有B没有Z。)
官方把加班费汇整成四种情况,
以下我们就针对各种加班费的计算约略说明吧!
http://imgur.com/L8uUxLo
一、平日延长工时
这边所说的「平日」并不一定代表是星期一到五的意思,
而是劳资双方约定应该要出勤的正常工作时间,
http://imgur.com/jYtaPG3
按法令规定,正常工时是每日不得逾8小时,每周不得逾40小时,
超过的话就必须算延长工时(即加班)了,
而超过平日8小时的加班费,
就必须依不低於法定的标准发给(可以多不能少),
http://imgur.com/3f6uDZR
也就是劳工出勤超过8小时的部分,
第9跟第10小时分别加给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称1.34倍),
第11跟第12小时分别加给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称1.67倍),
至於为什麽不是1.33倍跟1.66倍,是因为这样会省略了0.0033...及0.0066...的部分,
即使只少1块钱,还是叫作未达法定标准而违反第24条,
老板们如果因此被罚就真的得不偿失了!
详细的计算,我们直接举下图为例:
http://imgur.com/T7CW1tL
在一例一休修法前,劳基法针对工时的框架约略来说两个:
分别是
单周40小时以及
每七天须休一天例假,
那就会导致有劳工每天工作6.5小时,一周工作6天(工时共39小时),
不但没有加班费也没有实质周休二日的情形,
因此促成了下列要介绍的「法定休息日」出勤加班费。
二、休息日出勤
这次劳基法的修法後,才出现了「休息日」的定义,
(以往只有概念而已,就是单周40小时,每日工作8小时就会产生一天休息日)
法定休息日的用意,是透过提高延长工时工资成本,
来限缩雇主让劳工在休息日出来加班的意愿,达成实质周休二日,
(所以原本就周休二日的劳工,对这次修法应该无感)
有关休息日的规定如下:
http://imgur.com/P0R3U8k
简单来说,在七天的周期理面,劳资双方必须约定例假与休息日如何安排,
所以其实法令没有明确提及的「
周期概念」很重要,
(例如周一至周日为一周期或周日至周六为一周期)
惟有厘清周期,例假跟休息日的安排才不致紊乱,
排班时也才能明确知道到底有没有连续出勤超过6天的情形。
http://imgur.com/cKTe6Wz
如果休息日劳工同意加班,那首先要确定加班时数,
因为是以每4小时为一单位,至多能出勤到12小时,
第1跟第2小时分别加给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称1.34倍),
第3至第8小时分别加给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称1.67倍),
第9至第12小时分别加给二又三分之二倍(或称2.67倍),
为什麽第9小时後倍数提高,可参考本篇新闻:休息日上班逾8小时 雇主须加发本薪
https://goo.gl/dt9hVG
http://imgur.com/QbfyaZd
依上图,休息日的工资成本是相对较高的(计算也复杂),
老板或人资们在计算时,最好先确定当天出勤的时数(应只会有4、8、12小时),
再照上面的标准计算,另外要注意控管加班时数,
因为都必须列入到
单月46小时的限制内!
三、国定假日、特别休假出勤
http://imgur.com/TtRbeCS
相较前面罗哩叭唆的休息日加班费计算,
国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费计算就显得简单许多,
只要劳工有在国定假日或排定的特休假(实务上当然很少人排特休又出勤)工作的话,
那就应另加给一日之工资,
如果超过8小时的话,就照平日加班的方式计算,
就是这麽简单。
http://imgur.com/X8AHFHq
四、例假日出勤
http://imgur.com/5SeSabu
例假日是让劳工好好休息以回复劳动力的重要日子,
因此若没有什麽大不了的事情,就不得让劳工在例假日出来上班,
依法令的字眼,只有天灾、事变或突发状况真的必须让劳工出来工作时,
才能停止劳工之假期,严格来说,必须符合以下函释所定的三要件: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2年11月16日台劳动2字第67798号函:
查劳动基准法第32条及第40条所称之突发事件,
应视事件发生当时状况判断是否为事前无法预知,
非属循环性,及该事件是否须紧急处理而定。
如果真的有符合上述的情况,
要让停止劳工的例假让他出来登板救援,
除了当天要另给一倍的工资外,还必须在事後给予劳工一日的补休,
而且要在24小时内向劳工劳务提供地之地方政府通报,
通报的细节,每个地方的程序或表单就不尽相同了(有些可以线上通报),
请实际有需求的雇主参照各地方劳政主管机关的网站罗!
http://imgur.com/UVuHJ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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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各位朋友依然觉得复杂,或甚至真的懒得算的话,
可以请雇主提供薪资计算的明细,
http://imgur.com/o3UfVuG
而这也是这次修法的重点之一,
除了可以让劳工有依据去向雇主要求薪水计算的标准,
未来如果有劳资争议,也才有出勤纪录跟薪资明细这两项证明去跟雇主协商,
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才更加清楚!
另外也提供劳动部的加班费试算网站给大家参考!
http://labweb.mol.gov.tw
P.S.现在是报税的季节,上述加班费用在法定的上限中都是免税的喔!
可参照以下函释:
财政部74年5月29日台财税第16713号函:公私营事业员工,
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
第32条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限度内支领之加班费,
可免纳所得税。三、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之目的,
於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加班费,
其金额符合前列规定标准范围以内者,免纳所得税,其加班时数,
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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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etesar: 感谢~好用心 05/15 21:29
2F:推 mikali03: 推实用好文 05/15 21:43
3F:→ kreety: 上个月就遇上加班费问题,是碰上当有请假又有全勤结构时的 05/15 22:16
4F:→ kreety: 算法与加班费基数之关联性问题,官方的对我而言没太大帮助 05/15 22:17
5F:→ workforce: 本篇只是做概略性的分析,如果有个案问题也欢迎讨论喔 05/15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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