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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迟发薪水离职
时间Mon May 8 23:36:22 2017
※ 引述《sda79318 (肚脐)》之铭言:
: 请问
: 若雇主有劳基法14条5款 迟发工资之行为
: 劳工可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 但没有写几天内要提出
: 假设我还有8天婚假
: 我可以主张8天後终止契约吗??
: 然後这八天提出婚假申请
: 资方有权不同意你休婚假吗?
: 要求你即日起离职吗?
: (就是不想让你赚婚假8天的薪水)
: 另外在请问休婚假有什麽规定吗?
: 因为查不到是否要资方同意才能放
: 婚假没休好像不能折现吧!!?
: 谢谢各位
劳基法第14条第5款没有规定除斥期间,
但实务上大大的情形都会依第6款来主张
(即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这就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了,如下:
劳基法第14条第2项规定: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但雇主有前项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劳工得於知悉损害结果之
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所以看大大要怎麽提出主张,我觉得准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在30日内提出都还合理。
另外有关婚假的规定在劳基法第43条暨劳工请假规则第2条,
可参考本篇文章: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4/blog-post.html
原则上既然有结婚的事实,雇主当然就不能拒绝了,
拒绝等同违反第43条,可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然後法令的确没有折现的规定,
建议原po先跟雇主沟通,或请劳动局协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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