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iri (lala)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关於给假切齐特休
时间Mon Dec 19 10:40:22 2016
※ 引述《banana321 (香蕉)》之铭言:
: 本人2008年7月1日到职,公司规章未满一年依照比例给予特休《10天》,0-5
: 年以下皆有10天特休,5年到10年有14天,10年以上每年加一天,如果年底离职
: ,依照劳基法且公司规章公司应该给我96天的特休。
: 但本公司是依照给假切齐计算,若未满一年的部分不算的话『任职未满一年要追回』,公
: 司目前只有给我94天。
: 如果我离职是否有权应该追回少给的2天
先假设你今年底离职~ (印象中你之前好像有写啊)
所以先用还未改过的年假算法
: 实际给
: 2008,5天
: 2009,10天 2009/07/01 满一年,给七天
: 2010,10天 2010/07/01 满两年,给七天
: 2011,10天 2011/07/01 满三年,给十天
: 2012,10天 2012/07/01 满四年,给十天
: 2013,12天 2013/07/01 满五年,给十四天
: 2014,14天 2014/07/01 满六年,给十四天
: 2015,14天 2015/07/01 满七年,给十四天
: 2016,14天 2016/07/01 满八年,给十四天
以上是现行劳基法的算法~ 到目前为止总共应得90天特休
贵公司的年假政策优於劳基法
所以可能得先问HR 2013年的12天是怎麽来的
就你的说法,公司规章没有12天这个数字~当时没有发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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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anana321: 因为我们公司是依据比例计算,所以2013满第5年多 12/19 12:11
2F:→ banana321: 给我2天 12/19 12:11
3F:→ banana321: 为啥是应得90天 12/19 12:12
4F:推 banana321: 我知道了7+7+10+10+14+14+14+14 12/19 12:19
5F:推 banana321: 如果未离职依照比例没问题,但是如果离职要用到职日计 12/19 12:24
6F:→ banana321: 算,所以就是为何2013年只有12天 12/19 12:24
7F:推 banana321: 请问是不是优於劳基法多给的部分,纵使公司不履行契约 12/24 17:19
8F:→ banana321: ,只要不低於劳基法,公司也不违法 12/24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