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hsbug (最後还是忤逆)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能否育婴假後直接休第二胎产假?
时间Wed Dec 7 17:52:08 2016
※ 引述《singbear2527 (singbear)》之铭言:
: → kshsbug: 补充一个高等法院的判例 法院认定员工因伤病无法提供劳 12/04 18:18
: → kshsbug: 务给付 认可公司方不允许员工复职,继续留职停薪 12/04 18:18
: → kshsbug: 94年度台湾高等法院劳上易第9号判决 有兴趣可以google 12/04 18:19
: 推 noxwhere: 同意楼上k大观点,因为原po 12/1复职也无法提供劳务, 12/06 22:44
: → noxwhere: 公司当然可以请她继续留停 12/06 22:44
: 推 elverano: 请问楼上的大大们,如果原PO12/01复职上班一天,12/02 12/07 13:25
: → elverano: 请产假,这样产假就是成立的吗?因为我在网路上搜寻的 12/07 13:25
: → elverano: 都是公司复职一天然後请产假,或是公司直接愿意给产假。 12/07 13:25
: → elverano: 但是这个案例公司应该是不会愿意给产假了吧? 12/07 13:25
分两个部分回答:
1.就程序上来说
如果已经完成复职手续或者公司已经同意复职申请
员工的身分别就已经是在职状态
所以後续接着的请假动作都是合法的
至於员工复职後能够上几天班 基本上没有任何关系
2.以这个案例来说
我认为公司不会愿意让员工复职并给产假
最後结果应该是经过劳资调解後资遣
但也有可能会加付等同於产假期间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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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5.86.7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RM/M.1481104331.A.071.html
1F:推 janstory: labor.hccg.gov.tw/condition/page5-d-2.htm 12/09 23:58
2F:→ janstory: Q12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届满前生产者可否於复职後享有产 12/09 23:59
3F:→ janstory: 假之权利? 12/09 23:59
5F:→ janstory: ne/20090904/31915666/ 12/10 00:00
6F:→ janstory: 雇主拒绝员工回任的条件 12/10 00:01
7F:→ janstory: 不好意思不会缩网址 12/10 00:02
※ 编辑: kshsbug (36.225.32.150), 12/11/2016 11:10:09
我知道楼上说的条文
但这条文的出发点是员工愿意且可以提供劳务 但雇主拒绝
未考量到员工如果无法实际上提供劳务 但仍要求复职的状况
我个人还蛮好奇
员工明知自己无法提供劳务 却隐瞒、或强行要求复职
到了法院会怎麽判
※ 编辑: kshsbug (36.225.32.150), 12/11/2016 11:13:58
※ 编辑: kshsbug (36.225.32.150), 12/11/2016 14:08:51
8F:推 janstory: 答:受雇者於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届满前分娩或流产,复职 12/11 23:43
9F:→ janstory: 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条所定之产假期间者,雇主仍应依两性工 12/11 23:43
10F:→ janstory: 作平等法给予产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产之日起至复职前 12/11 23:43
11F:→ janstory: 之日数。 12/11 23:43
12F:推 janstory: 这段的意思不是复职时仍在产假期间(无法提供劳务), 12/11 23:45
13F:→ janstory: 雇主依法得给予产假 12/11 23:45
14F:→ janstory: 吗? 12/11 23:45
(对janstory说声抱歉 回文的时候看不到复职後几个字,故重新编辑)
您指的条文我想应该是指这一条吧??
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第8条
受雇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届满前分娩或
流产,於复职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定之产假期间时,雇主仍应依
^^^^^^^^
本法规定给予产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产之日起至复职前之日数。
我认为这一条文应用关键还是在於"员工复职"这个要件必须先成立
应该无法扩张解释为 员工在无法提供劳务的状态下仍可以申请复职
以上仅是我的个人想法
如果各位版友可以查询到更新的调解案例、主管机关解释、或是法院判例
欢迎大家提供参考并加以指正
谢谢
※ 编辑: kshsbug (36.225.43.53), 12/12/2016 14:35:43
※ 编辑: kshsbug (36.225.43.53), 12/12/2016 22:46:31
15F:推 janstory: 谢谢你明说得很清楚,我有空会去查查判例^^ 12/13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