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hsbug (最後还是忤逆)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离职特休问题
时间Tue Aug 16 12:33:37 2016
※ 引述《gw050gc026 (黑炭阿丰)》之铭言:
: 我知道这是月经文
: 但是还是没有看到答案
: 人事规章没写~HR立场机车
: 来龙去脉
: 本人101.3.5 到职 当年度公司给假5天 (解释:优於劳基法,没说预给制)
: 102 给假七天 (102.03.05 开始可以休七天 年资一年)
: 103 给假七天 (103.03.05 开始可以休七天 年资两年)
: 104 给假十天 (104.03.05 开始可以休十天 年资三年)
: 105 给假十天 (105.03.05 开始可以休十天 年资四年)
照这个算法 104年以前公司已经给你
5+7+7+10 = 29天
: 本年度 105.09.01 申请离职 当年度公司要求补还特休5天
也就是公司105年算5天特休假
合计这5年来总共给你29+5 = 34天假
: 我主张 当初说优於劳基法不需要补足
: 也就是今年我可以休10天 FROM 105.03.05 -105.12.31
: 公司人事规章没有修改
: 依然写着 新进同仁 隔年特休假为 前一年到职日至年底天数/365 *7
: 102年是给假六天
: 103年是给假七天
: 104年是给假10天
: 105年是给假10天
: 通篇没有提到预给制度的相关
: 请大家帮帮我吧~~真的拿公司没辙吗?
如果照劳基法最低标准
从102/3/1开始可以休特休假7天
103/3/1又产生7天
104/3/1又10天假
到105/3/1又10天假 这5年下来总共可以休 7+7+10+10 = 34天
刚好跟上面公司给你的总天数34天相同 ~~ 残念
你可以赢的点是争取
"公司当初说优於劳基法 是指每年给假天数的算法 要求补回是违反当初的劳动契约
不是指运用的方式优於劳基法 (即公司主张的预给制)"
然後直接找当地劳动机关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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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w050gc026: 谢谢您的耐心解释....HR手上的资料显示公司非预给制 08/16 16:34
2F:推 littleishin: 这很明显就是预给制啊?你第一年休的假是假设你3/5-1 09/06 23:07
3F:→ littleishin: 2/31在职按比例计算的,後面每一年的假设都一样 09/06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