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inptt (融化的小丑)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请问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方式
时间Mon May 23 21:55:47 2016
想借本篇询问
若公司固定一~五上班 (责任制,且无加班费)
六or日 如果加班
公司的规定是一个月内有两个六or日
才能补休一天
基本上我觉得是不公平的条款....
面试时主管说公司的补休等都是''依照劳基法''
後来才知道是所谓''一个月内上两天假日才能在平日补休一天''
现在看劳工局的条例
我们应该是要依照这个条款吗?
七、周休二日出勤工作
如劳资双方约定之工时为每周40小时,约定每周工作5日、每日8小时,劳工於周休二日之
假日出勤工作工资如何发给,应视该日之性质而定:
1.该日如系劳基法第36条规定之例假,事业单位如非因同法第40条所列天灾、事变或突发
事件等法定原因,纵使劳工同意,亦不得使劳工在该假日工作。事业单位违反上开法令规
定,除应依法处理并督责改进外,如劳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实,其当日出勤之工资,
仍应加倍发给。
2.该日若为不须工作之休息日,逾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者,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给
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所以实际上公司应该要用加倍发给薪资的方式?
我们也不能进而争取 假日(六/日)上一天班 就要一天补假(在平日)?
还是一切都是劳资双方达成协议即可?
谢谢....
※ 引述《komaneko616 (可玛猫)》之铭言:
: : 目前劳基法规定的假有下列三种,给延长工时费用也不同
: : 1.例假
: : 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非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
: : 雇主不得使劳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劳工出勤者,
: : 该日"应加倍"给薪,且另"应给予劳工补休"。
: : 目前大多企业约定成俗的利假都是礼拜天,除非在劳动契约中有另外明订,
: : 或是贵单位属排休制度,否则稽查时都会抓在礼拜天为例假。
: : 2.休假日
: : 雇主如遇纪念日、劳动节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或特别休假,
: : 均应使劳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劳工出勤者,该日"应加倍给薪"。
: : 这点其实很简单,就是"国定假日"或员工与公司约定好的特别休假日出勤,
: : 以上两个休假是一定要加倍给薪,
: : 月薪制来说就是多给今日出勤的钱,例如多给一天薪水800元,
: 例假原则上不能出勤 特殊状况如天灾 加班要给加倍工资没错
: 至於要不要多给补休 得看是适用40条或32条第3项
: 休息日的加班 多数公司是多计1倍(含月薪为加倍)
: 但事实上是 给0.33 0.66就已合法(1倍已在月薪中)
: 许多员工对这个算法不接受 我认为也不合理
: 但目前法规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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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wardfanzzz: 责任制是需核备才适用 不是公司说责任制就是 05/23 23:16
2F:→ lininptt: 是这样没错...但我想很多公司/工作型态都还是这样...QQ 05/23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