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sad ()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试用期
时间Mon Aug 31 23:29:08 2015
※ 引述《ernierus (takamina148)》之铭言:
: 请问
: 依照劳基法规定
: 第 16 条
: 雇主依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 第 17 条
: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
: 资之资遣费。
: 如果在试用期间(3个月内)
: 需要提前预告终止契约以及发给资遣费吗?
首先
法律没有所谓试用期
雇主若要资遣你
看他是要依劳基法11条哪一款资遣你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另外关於资遣费
现行新制皆是以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为主:
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之工作年资,每满1年发给二分之一个月平均工资
未满1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6个月平均工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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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rnierus: 上班第一天因撞到门板受伤(瘀青),之後就休息4天(未请 08/31 23:49
2F:→ ernierus: 假) 之後又回来上班 如果老板想要解雇这位员工的话,会 08/31 23:49
3F:→ ernierus: 有职灾、资遣的问题吗? 08/31 23:49
4F:→ bluesad: 未请假这部份的话雇主可以用旷职三天这点去攻你耶... 09/01 00:10
5F:推 ernierus: 是一个个案 然後主管不知道要怎麽解决~_~ 09/01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