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io156 (阿华田~)
看板HRM
标题[问题] 合约内容,是否对员工不利?
时间Thu Jun 26 14:00:59 2014
以下是我同学工作场所的劳动契约书
因为原本应徵进去的主管说不用签约,但换了主管就变成要签约
合约落落长,他怕有什麽文字游戏
想询问板上的达人们,这样的合约有没有什麽问题?
谢谢大家!
--------合约内容-------
为使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经充分沟通同意订定本劳动契约,共同遵守以下约定条款:
第一条: 契约时间:
自中华民国 年 月 日起,乙方在甲方服务。属场计月薪□计月薪部分工时□计时薪人员
资格:
乙方应依政府法令规定取得相关合格人员资格或领有证照,日後并应依规定修毕相关专业学分或 完成研习时数,方得继续於甲方处任职否则乙方同意甲方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第二条: 工作地点:
(一)甲方之营业场所(幼儿园、安亲班)及户外教学场所;乙方同意如业务需要得接受甲方派遣至甲方
相关之工作场所任职服务。
(二)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在平等互惠原则下职务调动(如轮调、转任等)。
第三条: 工作项目:
(一)乙方工作事项主要依甲方需求及视其能力职种指派之(幼儿园及安亲班各种班别教师、教保
员、助理教保员,行政、厨工…等)
(二)其他候补性工作(如清洁、擦拭、洒扫、随车、家访、节庆及教学活动 ……….等)。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临时交办事项。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一)乙方每日工作起迄时间约定,今同意概依甲方内部公告时间为基准,但必要时得另行调整工作时间及调配休息时间。
(二)乙方属责任制专业人员且确悉甲方行业之特殊性,乙方同意工作时间应配合甲方实际需要,接受甲方之调整调动,必须工作完成後始得离去。
第五条: 服务原则:
(一)乙方处理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持职业道德、精尽专业技能、提升教学品
质、维护学校形象,适时适切完成应尽之职责,不得怠惰、失职,或藉职务上之便利,营私舞弊、
收受不当馈赠、破坏团结或其他违反甲方工作规则及人事管理规章之行为。
(二)乙方於甲方服务期间不得有不法情事,不得从事任何破坏团体纪律,违反公序良俗及破坏园方声
誉之行为。
(三)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或任意请假,工作时间前完成教学(教案、教材)准 备,工作时间不得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杂志、上网、聊天、接听私人电话或处理私人事务,亦不得在工作场所打瞌睡或擅离工作岗位,注重服装仪容、对家属及幼童态度亲切和蔼,避免争吵不耐。
(四)乙方不得体罚幼童,辱骂幼童,不得抽烟酗酒,聚众兹事。
(五)遵守「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相关法令规定,尊重幼童其独立之人格自尊。
(六) 乙方因『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相关规定要求研习时数或实习,此乃个人取得证照资格,甲方得
不给公假。
(七)违反服务原则情节重大者,乙方同意甲方不经预告终於契约。
第六条: 例休假(息)日:
(一)乙方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日。
(二)各类假日及休息日,日工资照给。
(三)倘其每月休假(息)不足日数之加班工资,现已协议纳入额外福利津贴之补贴发给。
(四)乙方为配合甲方公务及临时需要,同意於例假日及其他规定应放假之日出勤。
(五)乙方休假期间,若甲方有紧急事件急需处理,得通知乙方即时协助处理。
(六)为配合工作进度、经营需要,乙方同意甲方采弹性变动工时并得弹性调整各类休息及工作时间
第七条: 特别休假:
乙方当年度特别休假日,应与甲方单位主管协商排定,并於该年度全部休毕;未休毕者,非得归咎
於甲方时,视为放弃。如可归责於甲方时,其应休未休之日数,甲方应发给工资。
特别休假日期乙方同意甲方得以寒、暑假、春节或甲方多放之假期予以抵充,若不足抵充时,甲方仍需补足或补给工资。
第八条:
请假:
乙方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请假,仍应事先或事後依规定办妥请假手续,如不依规定请假
以旷职论处。
第九条: 薪资(工资及福利津贴):
(一)乙方每月薪资可分为工资与额外福利津贴两类,今甲乙双方议约定每月工资为 元,另每月薪资超出月工资部分,乙方同意应为额外福利津贴,且其系为甲方之激励、勉励及福利性给与。
(二)甲方每月给付乙方之加班费,给付金额如有超出法定应领加班费之部分,今双方协议同意可抵充补发甲方应付之各类可能不足工资,如给付金额不足,甲方需於次月发薪日补足。
(三)为改善乙方生活及平常资金需求,乙方得於每月 __ 日,依实际需要弹性申请预借支春节、端午
节、中秋节、红利、年终奖金等奖(节)金之部分金额,做为额外福利津贴之发给,惟其乙方预支
之身份资格仍须符合以下规定,因此提前所预支之奖(节)金,仍须於日後奖(节)金之应发放月
份扣减抵充之:
1. 无记过以上处份。
2. 乙方绩效考核达丙级以上(含丙级)标准者。
如有於应支领奖节金之月份前离职之人员,倘符合前述标准规定者,甲方得放弃追讨其预支金额之权利,并依此做为离职人员之离职金。
(四)每月工资为劳工保险费、全民健康保险费、劳工退休金提拨之金额及加班费计算基础。
(五)乙方劳工保险费、全民健康保险费投保级数及劳工退休金提拨之金额,在每月薪资明细表劳保
扣额、健保扣额及劳退提拨栏中揭示之,乙方同意如未在30天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即表示同意薪资
明细表所显示之级数及金额。
(六)每月工资如有变动(如因请假、加班费、增减给薪项目…等),今双方协议以每年2月及8月根据
前6个月平均工资,调整劳工投保薪资、全民健康保险投保金额、劳工退休金提缴金额,调整结果於
次月薪资明细表劳保扣额、健保扣额及劳退提拨栏中揭示之,如未调整,乙方应於30天内向甲方提
出异议,否则视为双方协议继续同意之劳、健保投保金额及劳退提缴金额。
(七)乙方同意以薪资明细单上应领工资为加班费、资遣费、退休金、生育给附、产假、婚假、职 业
伤害补偿及各项法定给付之计算基础 。
(八)额外福利津贴(非工资科目)之发放及约定,今甲乙双方同意另依甲方[薪资给付办法]约定办理
(九)乙方薪资之调整由甲方视营运绩效与乙方之工作内容、职务及其考勤绩效订定发给之,且每月
工资一有调整时,另以公告、会议纪录或每月薪资明细单揭示之。
(十)乙方其薪资中所发给之额外福利津贴,除得用以鼓励员工外,现已协议尚可抵充补发甲方应给
付之各类可能不足工资。(如:各类休假(息)日、特休假日之加班工资及其他各类工资…等)。
(十一)乙方每月之薪资由甲方於次月 _ _日发放,但薪资发放日逢放假日时,则顺延发放。
(十二) 乙方同意甲方於调整乙方职务及工作场所时,应依其工作性质及职务内容增减相关加给津
贴,以符合同工同酬精神。
(十三) 乙方每月薪资,除主办核薪的人员、与各级直属主管外,一律采保密作业规定,不得另行探
询讨论。
第十条:
劳健保:
(一)乙方到职时应主动将参加劳健保所需之资料转交甲方,由甲方为其办理加保。
(二)乙方同意倘因个人因素自愿放弃参加甲方之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劳退提拨等权利,日後
若因此有影响损害乙方或其相关人(家属…等)之权益时,概与甲方无涉。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一)乙方因业务关系所持有甲方(包括甲方往来客户)之学生资料(包括身分证号、职业性质、家
庭背景)及营业、行政、管理或电脑软体等一切文件、档案、资料等依一般常识可判断为应尽保密义务之资料文件均应保密,不得任意揭露、复制、公开或散布。
(二)除为履行甲方所约定之事项外,乙方不得自行利用或直接或间接泄漏前项资料、文件或档案、
予第三人或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三)乙方离职後不得泄漏原甲方现职人员之姓名、职称、电话或其他资料於他人,并於离职後不得
针对甲方之学生或员工进行挖角诱离或不利甲方之评论陈述及对甲方商誉有危害之情事。
(四)乙方若违反本条规定,甲方除得终止双方契约关系外,乙方同意赔偿甲方之损失。
(五)本条保密义务与上述规定於本合约终止後仍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竞业禁止:
(一)乙方於受雇甲方之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为下列之行为:
1.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於甲方相同或类似之事业。
2.为与甲方经营事业相同或类似之公司班所商号等担任受雇人、受任人、承揽人、居间人、顾问、显名或隐名合夥人或其他职务。
(二)乙方违反前项之规定,即应自动离职或由甲方予以解雇。
(三)乙方违反前项之规定,如有损害甲方之情事,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务或成果归属与授权:
(一)乙方在职期间与职务相关之创意、发明、改良、程式、构图、教学技术、文字图片、图档影像、各类着作及其他成果之专利权、着作财产权、商标权或其他智慧财产权及申请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并无条件同意甲方享有完整之着作权,且无偿授权甲方得重制、改作、公开发表,或利用该着作。
(二) 乙方无条件同意授权甲方及甲方所授权对象使用其个人宣传资料及肖像(包含名字、声音、照片及动态影像),并以免版税方式授权甲方得以各种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现授权内容之全部或部分并可公开发表,且无须再通知或经由乙方同意但於公开发表时必须尊重乙方个人形象,不得发表於非正当管道。
第十四条:
教育训练
乙方应配合接受甲方所施行之教育训练或派遣至他处受训实习。
第十五条:
福利:
乙方於服务期间内,依法享受甲方所提供之各项福利措施及额外福利津贴。
第十六条:
终止契约: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於订立劳动契约及填写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甲方误信而受有损害之虞虑者。
(二)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人事规章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另参工作规则或人事规章】
(五)故意损耗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甲方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
致甲方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每旷职一日除当日薪资不发外,并须另
行赔偿人事调度费用新台币五仟元整。
甲方依前(二)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
日内为之。
第十七条:
赔偿事由:
(一)乙方充分了解甲方行业特殊性,同意在甲方学年终止前(每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不可离职,否则愿赔偿甲方营业损失_______万元整。但经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及追究法律责任:
1、侵占挪用公款(物)或损坏公物者。
2、故意浪费材料、公物者。
3、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甲方蒙受损失者。
4、违反劳动契约、人事规章或甲方其他管理办法,致甲方发生损害者。
5、其他法律规定应负之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相关规定:
(一)乙方经甲方录用开始服务後,中途因故需离职者,应於____日前提出「离职申请书」预告甲方并
经甲方同意後方可离职,否则以本契约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乙方离职未依上述预告日期预告或未完成离职移交手续者,另依当时日工资乘上上述预告日数
计算违约金扣发;惟离职不依预告日期预告,经甲方事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离职後不得利用甲方之各项资源(如文案及客户资料等),从事与甲方利益冲突之业。
(四)乙方经甲方同意离职时,应将所保管之资料及物品(如文案、器材、服装及客户资料等)缴还
甲方。
(五)离职手续须经园长核准且办妥离职移交等事项并签署离职书,始可离职,乙方若未依规定办理
离职移交手续,视同旷职及离职未完成。
(六))乙方未依规定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致甲方因而造成损失得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且其因此所衍生之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等其他损害赔偿及费用者,应由迳自离职之员工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
安全卫生:
(一)乙方应接受甲方之规定,接受工作上所施予必要的安全卫生之教育与训练。
(二)甲方应提供完善之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时,甲方应即令乙方退避至安全场
所
第二十条: 职业灾(伤)害补(赔)偿:
如乙方发生职业灾害或伤病,甲方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予乙方职业灾(伤)害补(赔)偿,若甲
方所投保之团体(职业灾害)意外险或相关之责任险,其理赔所得视为职业灾(伤)害之补(赔)偿
款,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抵充之。
第二十一条:
普通伤害补助:
如乙方发生普通灾害或伤病、残废、死亡时,甲方得给予乙方补助或抚恤,若甲方负担保费所投之
团体意外险或相关之责任险,其理赔所得视为普通伤害之抚恤补助,应抵充之。
第二十二条:
人事规章(或工作规则):
甲方订立并已公开揭示之人事规章(或工作规则),双方均有遵守之义务。
第二十三条: 奖惩:
乙方之奖惩依甲方所订立之人事规章(或工作规则)、奖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权利义务之其他依据:
双方雇用期间之权利义务,悉依本契约规定办理,本契约未规定事项,依甲方内部其他人事规章
管理办法、工作规则及会议协议结论办理。
第二十五条: 契约修订: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方得随时修订补充并公告之。
第二十六条: 契约之执存:
本契约经乙方签署後,由甲方负保管之责;乙方於签订本契约时,确已详阅全文,并於自由意思
签署之且毫无法律保留意见。
第二十七条: 管辖法院:
本契约涉讼时,约定以甲方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八条: 送达处所:
甲方相关资料文件之寄送地址以合约所载之住址为送达处所,乙方住、居所地址有变动时应主动
知甲方变更,否则仍应以合约之地址为送达处所。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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