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ddc62 (多笨多健康)
标题Re: [问题] 离职特休计算
时间Fri Feb 14 08:54:42 2014
建议直接问当地劳工主管机关比较安全,提问时表明会录音,承办人员就不会乱答
(我就碰过几次劳委会的第一线人员乱答,一听要录音就把电话转给正式人员
回答的结果跟第一线的客服人员不太一样)
对於特休这个问题,多数版友回答合法。
但我觉得适法上有很大的疑虑?
说明如下:
首先来厘清特别休假怎麽来的:
一、特别休假是劳工工作一定时间後取得。
二、解释令也说(83)台劳动二 字第 01664 号 函):
中途离职人员之休假天数系以离职当年在职时间比例计给之疑义
全文内容: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略以「……,每年应依左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所谓每年系指劳工每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後,即应享有一定日
数之特别休假,不因年度中终止劳动契约而影响其权益。
三、劳基法中也载明,劳基法是最低标准,如果雇主优於法令,则从其规定。
原PO文的争议点:
雇主是否可以因人员年终离职而扣回特别休假?
雇主的争议点:因劳基法给特别休假是从到职日起算,所以有些特休是"预给"
离职日早於当年报到日,所以要取回"预给"的特别休假
劳工的争议点:雇主告诉我今年特休有14天,告知时、请假时均无但书,怎麽可以取回
那是我去年工作所取得的
从我的角度来看,如果雇主有预先告知,请假时也告知部分特别休假属於预给
劳工今天应该不会有这个问题,所以我推论雇主未告知。
雇主没有告知的状况下,我会认定雇主是优於法令,所以会认定特别休假扣回有
违法的疑虑
PS.雇主论点引申的违法疑虑:人员如晚於当年报到日,雇主是否结算今年度尚未给的特
别休假给劳工。
雇主当年度只给一部分,劳工无法休未给的部分(可归咎於雇主因素),所以雇主理应
要主动给未休的特别休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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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29.65.30
1F:→ mddc62:其实有很多劳工离职当年度的特休雇主没有给足(明显违法) 02/14 08:57
2F:→ barry06:说明非常清楚 02/14 10:48
3F:推 sychang0807:我们公司是一进去就有,但是借明年,但契约没写,这 03/02 23:30
4F:→ sychang0807:样离职可以不用还吧 03/02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