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ekas (依卡斯~ )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请假同时加班
时间Thu Sep 26 00:11:33 2013
※ 引述《hwh0325 (新生活!)》之铭言:
: 因为公司规定特休必须以4小时为单位
: 今日公司有位同仁必须请假一个小时
: 不愿意请事假被扣钱
: 所以请了8点~12点特休
: 然後加班9点~12点
: 还有望各位前辈给予指导 要依据哪条劳基法给予回绝呢
(我讲完整点,有空的慢慢看。)
"加班",在劳基法(以下简称本法)里的规定,其实有3类,所给的加班费不太一样
1、延长工作时间:见本法24条(工资)及32条(限制及程序),加班费=工资x1.33、1.66
依同法施行细则20-1条,规定了 "延长工作时间" 的定义,系指
"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或每二周工作时间超过八十四小时之部分...(下略)"
因此,早上请特休,然後早上9-12时又再报加班,
并不是这边所指 延长工作时间 的定义,加班费亦不是给1.33倍。
2、休假日工作: 见本法36条(例假)、37条(休假)、38条(特休)、39条(假日工资)
加班费加倍给予(因假日有给薪水了,所以实际给 工资x1)
本法39条规定,"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下略)"
而本条休假日,包含了例假、休假及特休,因此本问题的状况是适用这一条,
加班费须另多给工资1倍。
不过重点还是在 "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也就是说,
加班通常都是因业务需要,由雇主发动,徵得员工同意才算,
如果不是雇主要求、员工自己放弃休假来工作,是否能算加班而给加班费或补休??
这边本法并未规定,所以得回归贵公司的 劳动契约 或 人事管理规章。
如贵公司管理规章有规定,加班须经事前申请核准的话,那自然就不能算加班;
否则,是不是算加班就容易有争议,对员工也很难叙明清楚为何这样不能算加班。
3、因天灾、事变、突发状况强制停止假期: 详本法40条,跟本题无关,略。
建议就是,快去翻一下贵公司的人事管理规章,看加班定义及申请程序怎麽规定的,
而如果贵公司根本没加班费规定的话,建议还是赶紧订个完整的规定吧。
跟薪资有关的事建议都应该明订,不然光凭承办人解释,是很难以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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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2.34.222
1F:→ eekas:另外建议就是,请特休後有必要回来工作的,建议用销假方式 09/26 00:14
2F:→ eekas:不要用加班方式来请加班费或补休,以免增加困扰(规定要叙明) 09/26 00:15
3F:推 crime0828:推这篇,实用! 09/26 23:46
4F:→ ponnyning:半天补休很好用的 09/27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