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llobubble (咆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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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部门解散 在留用名单内员工可否领资遣费
时间Sat May 4 00:48:13 2013
各位先进好:
在这边想向各位先进求救
因公司部门解散 公司想於部门内留下小弟收拾既有案子的後续工作
其余人直接谈资遣
但可以预期的 原本整个部门分工的事情 压在一个人身上是没办法也没能力完成的
现在公司长官说 因为我在留用名单内 若坚持要离职
则拿不到资遣费也拿不到非自愿离职书
但持续留下来 不但工作没保障(因为案子收拾完就没工作了)
而且公司部门业务也无法靠单独一人进行
请问一下各位先进大德 这件事有解套的办法吗?
或是劳基法内有没有相关的案例可以参考
目前只看到以下有点相关不知道适不适用
第 16 条
并购後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於并购基准日三十日前,以书面
载明劳动条件通知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该受通知之劳工,应於受通
知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届期未为通知者,视为
同意留用。
前项同意留用之劳工,因个人因素不愿留任时,不得请求雇主给予资遣费。
留用劳工於并购前在消灭公司、让与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资,并购
後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予以承认。
第 17 条
公司进行并购,未留用劳工及依前条第一项不同意留用之劳工,应由并购
前之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或支付预告期间工
资,并依法发给劳工退休金或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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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75.153.106
1F:→ wangseja:建议去法律板问 这板基本上不太回答这部分 05/04 08:27
2F:→ wangseja:企业并购法在你的情况不适用(另参阅劳基法20条) 05/04 08:33
3F:→ wangseja:另外公司看有没有违反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该法第2条)之虞 05/04 08:35
4F:→ cobras0409:用劳基法14条违反劳动契约 05/04 22:46
5F:→ cobras0409:工作内容改变、契约在工作完成後就结束,应该都违反之 05/04 22:47
6F:→ cobras0409:前你和公司订的 05/04 22:47
7F:→ cobras0409:然後就有资遣费了 05/04 22:47
8F:→ cobras0409:以上是"理论上可行" (本人还是学生 05/04 22:48
9F:推 Eileenso:若不违反调动五原则情况下,工作内容改变是可以的 05/05 13:39
10F:→ Eileenso:一个人能做多少就就做少,真的做不来也没办法,案子结束如 05/05 13:40
11F:→ Eileenso:公司是要留用你的,那就会派你新的工作,没有新工作应该就 05/05 13:42
12F:→ Eileenso:会资遣你 05/05 13:43
13F:推 liptonbin:就准时上下班 部要多作超过的 老板也许会资遣你吧? 05/05 16:18
14F:推 peterfirst:推楼上,在台湾担心工作做不完都是劳工而不是老板... 05/07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