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um04 (月亮水瓶)
看板HRM
标题Re: [问题] 有关法院检察署来函要求个资
时间Fri Jan 25 19:03:19 2013
※ 引述《lindatmac (pinky)》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H0LHgDL ]
: 作者: lindatmac (pinky)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有关法院检察署来函要求个资
: 时间: Thu Jan 24 23:33:56 2013
: 大家好,有件事情让我感到困扰,想请教各位前辈或对个资法熟捻的高手
: 小弟是某医院的HR,日前收到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来函
: 要求提供某甲的个资,主旨中有提到事由是为了某甲因过失伤害致死
: 我自己本身对个资法的认知
: 这个来函是法院执行公务,提供个资没问题
: 但是我的主管却要我将此文,会办某甲的单位(主管)...
: 我跟我的主管说明我不会办的原因是
: 1.法院依法执行公务,我们配合提供给法院个资OK(HR→法院)
: 2.但是将此文会办其他单位不OK(HR→其他单位)
: 简单讲,我只愿意对法院,不想再转到别的地方去
: 但是我的主管却说,只是将文会办,个资不要附上就好了,应该无访
: 他要我会办某甲单位的原因,就是要有留下我们有通知当事人与其主管的轨迹
: 不过依照个资法第9条的规定,应该留通知当事人的必要都可以免了吧...
: 後来我跟我的主管说,如果会办某甲的单位主要目的只是为了通知
: 那由我来通知不就好了,我的主管又坚持要让某甲的主管也知道这个文
: 其实我很不想将这份文会办过去,因为上面有提到某甲是过失伤害致死
: 因此想请教大家
: 1.如果将这份函原汁原味会办给内部单位,并无附上其他资料,也就是只会让他人知道
: 某甲目前有一个过失伤人致死的案子侦办中,这样会违反个资法吗?
: 2.以及想请教我对个资法第9条的认知是否有误?即是我将资料提供给法院,可不经通知
: 当事人?
: 个资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整个重点在於第五条的基於"特地目的"的蒐集处理利用是要从严解释
如果该员工因职务性质有揭露其刑事纪录记录之必要
则会办他的单位主管当然无违法之虞
不过即使他的单位主管知道了 当事人也只能哑巴吃黄连认了
我私下以为 你们主管也太不厚道
如果侦查结果对该员工是有利的 对於他名誉的损失又该怎麽回复?
以上是个人浅见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173.81
1F:推 Eileenso:可是单位主管是直接指挥某甲工作的人,通常也是长时间有接 01/26 22:40
2F:→ Eileenso:触,过失伤害致死不是小事,让单位主管知悉我觉得是必须 01/26 22:41
3F:→ Eileenso:若是我,会将单位主管请来告知,但请他也需帮忙守密 01/26 22:42
4F:→ num04:当然雇主责任是可以让当事人以"书面同意"回避这些 重点是照 01/27 23:47
5F:→ num04:法规文义办理就是 否则若要说到必要性实在很容易被任意扩张 01/27 23:49
6F:→ num04:解释 否则就是违法 北检张绍斌检察官的课不错可以去听听 01/27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