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kind (又到了毕业潮)
看板HRM
标题Re: [请益] 约聘人员不续聘需要提前通知吗?
时间Mon Nov 26 20:13:48 2012
※ 引述《demoiselle (豆娘)》之铭言:
: 我本身是约聘雇人员,劳健保在同一个单位底下已经五年,
: 每年都是签订该年度1/1~ 12/31的工作合约,
: 但一般来说都是在前一年十月底十一月初就已经签好下年度的合约...
: 到现在还完全没有动静...
: 如果本单位不拟在下年度续聘我,是否应提早一个月或十天前告知?
: 或是依法其实可以不用先告诉我,直到12/31再通知我过完年不用来上班了?
: 如一开头所说的,其实我在同一单位已有五年年资,
: 在实务上,我还算是定期人员吗?
: 还是已经算不定期人员?
: 也就是若我明年没被续约,究竟可否要求资遣费跟非自愿离职证明?
这样算是不定期契约了,请参考劳动基准法第九条第二项,如下:
定期契约届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一、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後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前後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
三十日者。
你都已经工作五年了,早就算是不定期契约了
所以如果资方要解雇你,必须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或第13条但书规定解雇,
另依劳动基准法第16条预告期预告,依你的情况是要30天前预告
及依第17条给与资遣费,记得资遣费因为劳工退休金条例已於94.6.30施行,依规定每一年给予0.5个月资遣费
不足月者,以天计算比例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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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要比昨天进步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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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5.80.172.119
1F:推 barry06:第9条第2项是有但书的 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不适用之 11/26 21:12
2F:推 SANDWICH821:该案例并非特定性或季节性契约,不适用但书规定 11/26 21:57
3F:→ SANDWICH821:该案例是涉及到"法定更新"的问题 11/26 21:59